近日,内蒙古自治区药监局印发实施药品案件查办责任制规定,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确保药品监管执法工作严格规范、公正文明,为药品监管执法注入规范力量,全力守护公众用药安全。
明晰责任主体,层层压实职责
办案机构作为药品案件查办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案件承办人分别为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形成层层压实的责任体系,确保执法过程中各环节责任到人。
严守执法流程,确保办案质量
执法人员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规,按照案源登记到结案归档的流程办案,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文书规范。同时,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全面履行行政处罚职能,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明确追责情形,强化执法约束
规定详细列举十二种需追究执法人员案件查办责任的情形,从举报处理、立案查处到证据管理等环节,若出现对举报不依法处理、伪造证据、以罚代刑等违规行为,都将严肃问责,约束执法权力的不当行使。
合理界定免责,激励担当作为
考虑执法实际的复杂性,规定指出八种不构成案件查办过错、不应追责的情形,如因法律依据不明、当事人隐瞒情况等导致的执法偏差,符合条件可免责。既维护执法严谨性,又为执法人员探索创新提供一定容错空间,激励担当作为。
严格过错追究,公正实施奖惩
对于有过错行为的执法人员,依规依纪依法处理。若执法人员遭受不实举报,将及时维护其权益。对办案成效突出的机构和人员,会予以表彰奖励。奖惩分明的机制,营造出积极向上的执法氛围。
下一步,自治区药监局将以规定为新的起点,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凝聚合力、履职尽责,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举措推进药品案件查办工作,推动药品监管事业高质量发展,全力筑牢药品安全防线,为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提供坚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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