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建立动态调整省级基层卫生健康综合试验区机制的通知

时间:2024-12-17 21:05:59 作者:佚名

  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

  为深入实施国家基层卫生健康综合试验区建设,加快形成我省基层卫生健康高质量发展的有效路径,确保省级基层卫生健康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工作取得实效。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加快推进基层卫生健康综合试验区建设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函〔2022〕403号)要求,现就建立我省动态调整试验区机制通知如下:

  一、建立试验区动态调整机制

  2024年起,我委参照国家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浙江省基层卫生健康发展主要评价指标(试行)》(见附件),每年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对试验区建设情况开展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调整试验区的依据,同时结合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省级监测评价结果。试验区所在县(市区)排名连续两年排名末尾,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级B以上机构占比小于85%且无等级A机构的,将调整至候补试验区。候补试验区观察期一年,通过一年建设成效显著的调整为试验区,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取消试验区资格。

  二、扩大试验区覆盖面

  鼓励各地积极申报开展试验区建设,根据当前工作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2024年计划新增试验区,原则上在目前尚无试验区的设区市产生。申报试验区需由县(市区)卫生健康局提出,经市卫生健康委同意后上报我委。对符合条件的县(市区)择优纳入试验区或候补试验区。

  三、推动基层卫生健康高质量发展

  各试验区要全面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把握有关卫生健康工作要求,全面贯彻落实《浙江省加快推进全省乡村医疗卫生体系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关于推进浙江省卫生健康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围绕全人的健康服务、全员的健康治理、全程的健康评价,聚焦体系能力、医防融合、数智共享、协同治理,在加强基层卫生健康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强化县域内医疗卫生资源统筹和布局优化、改革完善乡村医疗卫生体系、提高基层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加强慢性病健康管理、创新医防融合机制和促进“三医”协同发展等方面先行先试。

  四、做好经验总结适时推广

  各地要高度重视试验区建设,对照我省基层卫生健康发展主要评价指标,研究制定相关重要政策举措,争取在基层卫生健康领域取得新的突破。我委将组织开展基层综合改革创新示范项目申报和遴选,通过改革创新重点示范项目建设,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形成示范带动效应,为推动全省和全国基层卫生健康高质量发展提供典型经验。

  请各市于2024年1月31日前,将本市试验区和改革创新示范项目申报情况报送我委。

  附件:浙江省基层卫生健康发展主要评价指标(试行).docx

  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4年1月9日

  (联系人:项跃丹,联系方式:0571-87709037)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wsjkw.zj.gov.cn/art/2024/12/5/art_1229560650_25380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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