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卫生健康委:
2017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实施方案》,自治区明确了在旗县域规划建设医共体的改革任务。2019年8月,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的通知》要求,经各旗县级人民政府申请,我区11个旗县市被确定为开展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试点地区,先行先试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工作。经过两年的建设,11个试点旗县结合实际建立了不同的医共体服务模式,一些紧密型医共体试点,积极推进人员、财务、药品等统一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为深入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试点工作,扩大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试点成果,根据我区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工作情况,自治区决定,集中一段时间,集中各方力量,攻坚克难,在6月份开展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推进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范围
在11个试点旗县市基础上,由规划建设县域医共体的盟市,增选部分旗县市开展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试点,集中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难点和重点建设任务,力争到2021年底,紧密型县域医共体覆盖全区20%以上的旗县市。
二、活动内容
对照《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评判标准(试行)》,以紧密型县域医共体的标志性任务为主攻方向,以县乡一体化管理为重点,攻克医共体内人员、财务、药品等统一管理、医保基金对县域医共体实行总额付费、基层机构执行“两个允许”政策等难题。6月份,重点推进以下“三项建设”。
(一)强化内部组织建设。在本旗县市党委政府牵头的县域医共体管理委员会领导下,采取成立事业单位、在牵头医院挂牌、成立总医院等方式,建立医共体法人组织,明确职责任务。医共体法人组织内部,成立实质性运作的人力、财务、药械、公卫、医疗质量等管理机构,实现医共体内部人财物和服务质量统一管理。
(二)强化外部机制建设。研究制定本旗县市具体医保政策方案,以医共体为一个整体核算医保基金总额,县域医共体牵头机构代表全部成员单位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协议,为实现“按人头总额预付、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奠定基础。制定实施党委政府对县域医共体建设发展情况考核方案,并将考核结果与县域医共体负责人的聘任和年薪挂钩。
(三)强化基层能力建设。按照《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标准(2018年版)》,制定实施医共体内苏木乡镇卫生院能力建设计划,发挥牵头单位作用,提高乡镇卫生院综合服务能力。旗县级三级医院牵头建设的医共体,按照推荐标准和社区医院建设标准制定部分中心卫生院能力建设计划,分流一级、二级医疗机构诊疗病种。制定出台本旗县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落实“两个允许”政策措施,在增强基层机构内部活力的同时,衔接医共体有关诊疗服务。医共体牵头医院选派医务人员加入苏木乡镇卫生院家庭医生团队,提高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吸引力,提高签约率。
三、活动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把医共体建设作为深化医改的重要内容和强基层的有力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已开展医共体建设的试点地区要总结工作经验,不断完善工作方案,使医共体建设工作取得实效;新列入建设的地区,要认真制定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完善配套措施,因地制宜,找出适合本地区特点的实施路径,力争培育出更多的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典型。
(二)完善激励机制。完善与医共体相适应的绩效考核和薪酬分配政策,健全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激励机制。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制定紧缺岗位卫生人才引进优惠政策及不同层次人员招聘条件。落实医共体人事管理、内部分配、运营管理自主权。
(三)健全考核评估。各地要加强医共体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按照《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评判标准和监测指标体系》,重点监测基层就诊率、县域就诊率,以及医共体公共卫生职责履行、年人均就医次数和费用控制、双向转诊比例、运行绩效、医务人员廉洁从医、服务质量和社会满意度等考核指标,将评估结果与医共体医保支付、医院等级评审、评优评先、绩效工资总量核定等挂钩。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组织相关部门,通过调研、督查、评估等方式,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指导各地有序推进县域医共体建设;定期公布试点县(市、区)相关考核、评估结果。
(四)强化宣传培训。大力开展县域医共体建设政策培训,进一步统一思想、形成共识。要加大宣传力度,深入发掘和培育典型,提升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工作社会认可度和支持度,为紧密型医共体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021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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