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齐先生的描述中我委了解到,该旅游合同中并没有出现关于定金的字样,只约定了旅游线路、旅游时间、旅游价格、自费明细、支付方式和已支付的4000元费用。这种支付费用并不能认定为是定金,而是一种预付款。
定金和预付款是有区别的。定金是为了双方能够在约定的时间内履行合同而做出的担保手段,具有惩罚性。预付款是在合同期限未到之前,当事人一方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而支付的一部分价款。预付款不具有定金的特征,不适用于“定金惩罚”。因此该笔付款应该按照预付款来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五条 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由于旅行社已经为齐先生和他的朋友定了火车票、酒店,并支付了相关的保险费用,齐先生可以要求旅行社提供已经发生的必要费用的清单,依据清单价格进行扣除后,将剩余的钱款退还给齐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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