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 政策解读

时间:2021-04-16 14:24:18 作者:

  一、制定背景

  2019年5月1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市监管总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发〔2019〕17号)。提出深化医疗和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流程和环境,进一步促进医养结合发展,并明确要求各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商有关部门制定统一的筹建指导书。为做好我省医养结合机构的审批登记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我们起草了山西省《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征求省民政厅、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形成一致意见。

  二、主要内容

  《通知》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政策宣讲和指导,明确医养结合机构定义,要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为申办人提供准确、详细的政策解释和业务指导; 第二部分是支持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主要解决养老机构分别申请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的,设立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立三级及医疗机构的应当如何办理,以及社会力量分别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应当如何办理;第三部分是支持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明确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解决社会力量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如何申办养老服务,以及公立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如何登记、备案;第四部分是支持新建医养结合机构,主要解决提出申请新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的,即同时提出申请举办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应当如何办理。第五部分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分别负责对医养结合机构中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并做好信息共享。附件附新建医养结合机构筹建书及申办医养结合机构流程图。  

  

  文件链接: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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