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医保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各市、县(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省医保中心: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积极帮助市场主体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确保经济平稳运行,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积极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2022〕9号)精神,现就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作明确如下:
一、关于缓缴政策适用对象
对疫情期间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向当地医保部门(厦门市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缓缴职工医保、生育保险费。
二、缓缴期间不影响参保职工医保待遇
实施缓缴期间,参保单位暂缓缴纳医疗保险费,缓缴结束后,应依法履行职工医保参保缴费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义务;医保经办机构应确保待遇支付并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缓缴期间不收取滞纳金、暂不划拨个人账户,待清缴后划入。
三、关于缓缴的期限
根据目前我省疫情防控态势,为方便企业单位统筹资金调度,缓缴期限不超过当地调整为非中高风险地区或解除封控管理防范管理的次月起3个月,缓缴期间不收滞纳金。
疫情防控期间缓缴职工医保费业务请按照福建省疫情防控期间缓缴职工医保费业务实施细则执行(详见附件2)。税务全职能征收的统筹区,结合实际情况执行。
附件: 1.企业划型承诺函
2.福建省疫情防控期间缓缴职工医保费业务实施细则
3.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数据表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 厦门市税务局
2022年5月20日
附件下载:
闽医保〔2022〕64号附件.doc
闽医保〔2022〕64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pdf
原文链接:http://ybj.fujian.gov.cn/zfxxgkzl/fdzdgknr/zcwj/202206/t20220615_5930364.htm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