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医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省属公立医院、联勤保障部队第九OO医院: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标准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医保发〔2019〕39号)文件精神,为落实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工作要求,做好我省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编码的变更调整工作,保障省属公立医院试行药学服务收费政策收费与结算业务正常开展,现就下发药学类医疗服务项目收费国家结算编码的有关事项的通知如下:
一、福建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学类医疗服务项目收费国家结算编码详见附件1。
二、“多学科综合门诊”项目编码变更调整不改变其特需医疗服务的收费属性,各地医保部门要坚持公立医院的公益性,严格落实我省现行特需医疗服务收费管理相关规定。
三、相关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医疗保障标准化相关技术规范,做好药学服务收费国家结算编码院内系统更新工作。各设区市医保部门要做好药学类国家结算编码在医保信息系统中的更新维护工作,落实医疗机构及时准确应用国家结算编码,坚决杜绝新旧编码切换过程中各类违规收费行为,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
四、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有关单位及时向医保部门反馈。
附件: 福建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学类医疗服务项目收费国家结算编码表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6月20日
附件下载:
闽医保〔2022〕74号附件.pdf
闽医保〔2022〕74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药学服务收费国家结算编码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原文链接:http://ybj.fujian.gov.cn/zfxxgkzl/fdzdgknr/zcwj/202206/t20220620_593287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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