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促进三孩生育政策落实

时间:2022-05-30 23:46:39 作者:佚名

  日前,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咸宁市落实三孩生育政策十二条配套措施》(以下简称《配套措施》),在2018年出台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实施全面两孩配套政策的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政策措施,促进三孩生育政策落地实施。

  (一)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落《配套措施》主要是围绕生育、养育、教育全过程出台积极支持生育的细化规定,有针对性地减轻群众生养子女的负担。一是从育龄群众生得起、生得好、生得健康出发,提出改善生育健康服务环境、提升妇女儿童健康服务能力、提高人口出生素质、加大住院分娩补助力度、规范开展不孕不育诊治等五项举措。新建市妇幼保健院新院区,各县(市、区)妇幼保健院通过新建或改扩建提档升级。加快推进“云上妇幼”和安全产房建设。落实母婴安全五项制度,加强儿童保健门诊建设。开展孕妇首次建册,进行孕产妇高危因素初筛、评级、分类管理。对医疗机构儿童保健门诊进行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加强对儿童青少年近视、营养不均衡、龋齿等风险因素和疾病的筛查、诊断、干预。二是针对群众生育、养育、教育负担重等问题,提出四大保障。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增加托育服务机构的建设和覆盖面;大力培养托育服务人才,促进我市托育机构不断向科学化,规范化发展;降低教育成本,为入托、入园孩子发放入托补贴和减免保教费;适当延长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三是着力改善住房条件和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明确三个要求。对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未成年政策内二孩及以上家庭,在申请保障性住房时优先予以分配,并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差异化照顾。对符合条件的职工家庭在购房时,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可适当提高。在完成规定工作任务或者固定工作时长的前提下,要求用人单位优先考虑怀孕期和幼儿小于3岁的女职工生养子女的实际需求。

  (二)完善补贴政策,努力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咸宁市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在落实三孩生育政策十二条配套措施补贴上拿出真金白银,且政策适用对象对户籍和符合条件的非户籍人员一视同仁,凡是符合法律法规生育的咸宁市户籍居民和取得居住证的在咸务工经商的非咸宁市户籍人员均可按照新政策享受相关待遇,切实惠及广大人民群众。一是在全面落实国家免费妇幼健康服务项目的基础上,政策内二孩及以上怀孕妇女在咸宁市内助产机构接受孕期健康检查服务的,每人另外补贴300元。二是依托咸宁市内产前筛查机构和产前诊断中心为全市政策内二孩及以上怀孕妇女开展免费无创产前基因检测。三是依托咸宁市内助产机构和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为全市政策内二孩及以上新生儿开展免费遗传性耳聋基因检测。四是在全面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医疗费待遇基础上,政策内二孩及以上产妇在咸宁市内助产机构住院分娩的,另外给予500元分娩补贴。五是对女方年满35周岁、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生育的家庭,在咸宁市内具有辅助生殖资质医疗机构开展辅助生殖技术治疗的费用,按每户累计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报销。六是在全面落实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基础上,对在咸宁市内登记备案托育机构或取得办学许可证幼儿园入托的政策内二孩及以上婴幼儿,每学期发放500元入托补贴。七是对在咸宁市内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政策内二孩及以上幼儿,每学期减免10%保教费。

  (三)完善保障政策,降低群众生育、养育、教育负担。集中在生育休假、改善住房条件和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方面出台过硬举措,确保三孩生育政策落地见效。一是延长生育相关假期。严格落实《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的规定,在此基础上,适当延长产假、护理假及育儿假。鼓励有条件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将政策内二孩及以上产妇产假延长至6个月,配偶护理假延长至1个月,3岁以下婴幼儿父母每人每年育儿假延长至15天。产假、护理假及育儿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由用人单位照常发放。生育(护理假)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国家、省政策规定支付。二是支持改善住房条件。对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未成年政策内二孩及以上家庭,在保障性住房分配时优先分配,并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差异化照顾。对职工生育政策内二孩及以上的家庭在咸宁市内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或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额度最高可达到《咸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限额的1.5倍。职工生育政策内二孩及以上孩子后在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贷款利率按照放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不再上浮。三是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加强行政执法,各类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在完成规定工作任务或固定工作时长的前提下,用人单位要优先考虑怀孕期和幼儿小于3岁的女职工生养子女的实际需求。四是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到2025年底,市、县两级分别至少建立1所公办的示范性托育服务中心、1所规范化的亲子小屋,乡镇(街道)至少建立1所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开展托育机构示范创建活动,从2022—2025年,每两年在全市评选20个示范托育机构,每个奖补5万元。

  责任编辑:姜元亭

  稿件来源:咸宁市卫生健康委


原文链接:https://wjw.hubei.gov.cn/bmdt/szsm/202205/t20220530_415221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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