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综合监管,促进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提高医疗机构自律能力,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综合监管考评。
第三条医疗机构综合监管考评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医疗机构综合监管考评工作,并负责对下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考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受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医疗机构综合监管考评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把医疗机构综合监管考评工作作为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价的重要内容,并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医疗机构综合监管考评内容: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管理;
(二)卫生技术人员管理;
(三)临床用血管理;
(四)放射诊疗管理;
(五)母婴保健管理;
(六)传染病防治管理;
(七)消毒隔离管理;
(八)医疗废物管理;
(九)医疗广告管理;
(十)医疗质量管理。
(十一)精神病防治管理。
第七条医疗机构综合监管考评,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差四个等级。
第八条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状况,使用《广西医疗机构综合监管考评指标》评分,根据关键项目的达标情况和标化得分,得出医疗机构的综合考评结果,确定考评等级。
关键项目达标的情况下,按以下标化得分评定医疗机构等级:
(一)标化得分90(含90)分以上,等级为优秀;
(二)标化得分75(含75)至89分,等级为良好;
(三)标化得分60(含60)至74分,等级为合格;
(四)标化得分低于60分,等级为不合格。
第九条医疗机构综合监管考评,应当以实施行政许可管理、日常监督、专项监督抽检、双随机抽查、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投诉查处,以及履行监管职责的其他活动获取的医疗机构执业信息为基础。
其他部门、公众、社会组织以及媒体提供的医疗机构执业信息,经核实后可作为医疗机构综合监管考评的依据。
第十条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医疗机构综合监管考评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机构综合监管考评档案。
第十一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在医疗机构综合监管考评结果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官方网站等媒体或者行文通报等方式,公开发布考评结果。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医疗机构综合监管考评奖惩机制。对考评等级为优秀的医疗机构,可以采取以下奖励措施:
(一)对其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实施绿色通道;
(二)对医疗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给予加分;
(三)优先安排卫生健康专项资金或者其他资金补助;
(四)优先安排科技项目立项;
(五)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先活动中,优先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
(六)减少监督执法频次;
(七)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奖励性措施。
对考评等级为不合格的医疗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二)对医疗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给予扣分;
(三)通报批评;
(四)提示约谈或警示约谈,督促医疗机构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
(五)增加监督执法频次;
(六)暂停各类卫生健康专项资金补助;
(七)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不得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
(八)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约束性措施。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综合监管考评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互为补充,医疗机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广西医疗机构综合监管考评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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