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知识问答

时间:2022-04-08 22:07:15 作者:佚名

  一、《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的制定依据有哪些?

  《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是一部地方性法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哪些供水单位应该遵守《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规定?

  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和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都应该遵守《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其中集中式供水单位包括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管道直饮水供水单位、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农村其他集中式供水单位)。

  三、政府在保障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方面要做哪些工作?

  (一)按照《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考核机制和相关信息共享机制。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需要。

  (三)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生活饮用水供水状况,加强输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改造,制定供水管网和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五)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展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及监督执法工作,监督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

  (六)县级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的日常监督管理。

  (七)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

  (八)县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负担原则,负责保障相关工作所需资金,落实财政扶持政策。

  (九)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打击涉及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十)检察机关对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四、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如何管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一)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生活饮用水和涉水产品卫生监督、监测。水传性传染病流行期,增加监督、监测频次。

  (二)对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每季度至少卫生监督一次;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每半年至少卫生监督协管巡查一次;对涉水产品生产企业每年至少卫生监督一次、抽样检测一次。

  (三)水质卫生监测范围、项目由市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至少监测两次。

  五、公众获得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知识、水质监测信息的途径有哪些?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各类媒体应当加强对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相关法律和卫生知识,提高公众卫生安全意识和健康素养。

  (二)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从水源水到末梢水的水质监测信息。

  (三)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开城市水源水的水质监测信息。

  (四)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开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出厂水、管网水以及二次供水的水质监测信息。

  (五)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出厂水的水质监测信息。

  (六)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开末梢水的水质监测信息。

  (七)公众可以从各市地政府或者部门网站及各类媒体获得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知识和水质监测信息。

  六、政府在与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及检验检测有关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和推广应用工作起什么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引导、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高等院校、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开展与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及检验检测有关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和推广应用工作。

  七、如何保证新建、改建、扩建的集中式供水项目和二次供水设施符合卫生要求?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集中式供水项目和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符合卫生要求,使用的涉水产品应当具有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二)城市供水、水行政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卫生要求组织实施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并通知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三)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城市供水、水行政、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督促建设单位整改落实。

  八、哪些供水单位需要办理卫生许可证?由谁颁发?

  我省行政区域内集中式供水单位和二次供水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市级、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开展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管理工作,具体分工由市级确定。

  九、供水单位的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几年?有效期满后怎么办?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有效期满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有效期满后未提出延续申请而继续开展供水业务的,按未取得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处理对待。

  十、集中式供水单位在保证供水水质上应遵守哪些规定?

  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管理者承担生产供应活动卫生安全责任。

  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和档案,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二)组织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卫生知识培训;

  (三)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以及末梢水水质进行自检;

  (四)建立水质检测月报、年报制度,定期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

  (五)建立污染应急报告制度,制定本单位的生活饮用水污染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预案;

  (六)建立并执行卫生安全自查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卫生要求等,每半年开展一次自查并保存自查记录。

  十一、二次供水单位在保证供水水质上应遵守哪些规定?

  二次供水单位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二次供水设施周围应当保持环境整洁,蓄水池周围十米内不得有渗水坑和垃圾等污染源,水箱应当设在单独房间内,周围两米内不得有污水管线及污染物;

  (二)水箱或者蓄水池应当专用,与消防水池分建,不得与非生活饮用水相连接,不得与市政供水管道直接连通,有特殊情况需要连通的,应当设置不承压水箱;所用材料不得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

  (三)水箱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箱池壁,在建筑物内的水箱,顶部距离屋顶应当大于0.8米,水箱上方不得有排水管线通过,水箱底部距离地面应当大于0.2米,水箱四壁与房屋墙壁距离应当大于0.7米;

  (四)水箱不得渗漏,水箱溢流管、排污管不得与下水管直接相连接;

  (五)水箱的容积不得超过用户四十八小时的用水量;

  (六)使用具有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水产品;

  (七)储水设施内壁应当坚固、光洁、不渗漏,应当便于防护和清洗,排水应当通畅;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的其他规定。

  十二、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履行哪些日常管理职责?

  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日常管理职责:

  (一)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和档案,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二)每半年至少对储水设施清洗、消毒一次;

  (三)清洗、消毒前,向用户(业主)公告清洗、消毒的具体时间,清洗、消毒后由具备资质的水质检验检测机构检测,检测合格方可供水,并及时向用户(业主)公示检测报告;

  (四)对清洗、消毒以及水质检测情况进行记录,并保存;

  (五)发现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时,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同时报告当地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协助进行调查处理。

  十三、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如何确定?

  二次供水单位应当管理二次供水设施,并承担卫生安全责任。

  二次供水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二次供水设施建成后,尚未移交给二次供水设施产权所有者或者管理者的,由建设单位管理;

  (二)二次供水设施建成后,已移交给二次供水设施产权所有者或者管理者,但尚未移交给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管理的,二次供水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关单位管理的,由被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关单位管理;

  2.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关单位管理,属于单一产权所有者的,由产权所有者管理;属于两个以上产权所有者的,协商确定一个产权所有者或者有关单位管理;协商不成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指定管理主体;

  3.建有二次供水设施的建筑物整体用于出租的,双方应当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管理责任方;未约定的,由建筑物产权所有者管理。

  (三)二次供水设施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交其统一管理的,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管理;

  (四)二次供水设施建成后,所属产权不明确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指定管理主体;暂时不能指定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管理。

  十四、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直接从事供水、管水工作的人员包括哪些人员?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是指从事净水、取样、化验、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及水池、水箱清洗人员。

  十五、直接从事供水、管水工作的人员及涉水产品生产的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由谁组织?

  供水单位和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进行考核并存档。未经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十六、直接从事供水、管水工作的人员及水质处理器(材料)生产的人员有哪些卫生要求?

  (一)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及水质处理器(材料)生产的人员,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凡患有可能影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人员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及水质处理器(材料)生产。

  十七、涉水产品生产单位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卫生安全隐患,可能对生活饮用水水质造成影响的,应采取什么措施?

  涉水产品存在卫生安全隐患、可能对生活饮用水水质造成影响的,生产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使用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或者更换存在卫生安全隐患的产品,并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十八、农村集中式供水由谁确定管理单位?由谁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一)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辖区农村集中式供水的管理责任主体,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跨乡(镇)农村集中式供水的管理责任主体。

  (二)农村集中式供水的管理责任主体负责农村集中式供水的管护,可以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和委托管理等方式实施管理。

  (三)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农村供水的日常管理。

  十九、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卫生监督、监测,有权向供水单位和涉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了解情况,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对水质和涉水产品进行采样检测。被检查单位不得隐瞒或者拒绝。

  二十、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如何组织相关部门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从水源水到末梢水的水质监测信息?

  (一)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从水源水到末梢水的水质监测信息。

  (二)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开城市水源水的水质监测信息。

  (三)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开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出厂水、管网水以及二次供水的水质监测信息。

  (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出厂水的水质监测信息。

  (五)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开末梢水的水质监测信息。

  二十一、生活饮用水在生产、输送、贮(储)存过程中被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有关责任单位或者人员应该采取哪些措施?

  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发现生活饮用水在生产、输送、贮(储)存过程中被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防止事态发展或者扩大,向当地卫生健康及城市供水、水行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查明情况,进行抢险抢修。

  二十二、发现生活饮用水被污染,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该采取什么措施?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饮用水污染突发事件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

  (一)发现生活饮用水被污染,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1.对集中式供水单位,会同同级城市供水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其停止供水。

  2.对二次供水单位,责令其立即停止供水,封闭供水设施,对可能涉及污染的供水设施和管网进行清洗、消毒。

  3.封存有关供水设备及用品,责令有关单位查找、控制、排除污染源,切断污染途径。

  (二)在停止供水期间,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供水单位应当为停止供水的区域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生活饮用水。

  1.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经检测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并由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市供水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恢复供水。

  2.二次供水单位水质经检测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且经当地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恢复供水。

  二十三、生活饮用水如何实现社会监督?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举报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单位了解生活饮用水卫生信息,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依法受理并调查处理。

  二十四、条例用语含义

  (一)集中式供水单位,是指采取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的单位。包括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管道直饮水供水单位、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农村其他集中式供水单位)。

  (二)二次供水单位,是指采取将来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另行贮存、加压,再送至水站或者用户的供水方式的单位。包括客运船舶、火车客车等交通运输工具上的供水单位(有独自制水设施的除外)。但不包括无负压等封闭式供水单位。

  (三)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是指在生活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四)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是指从事净水、取样、化验、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及水池、水箱清洗人员。

  (五)水质处理器(材料),是指《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所列“水质处理器”和“水处理材料”。

  (六)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单位,是指农村供水人口一万人以下或者日供水一千立方米以下的集中式供水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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