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医发〔2022〕6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指导意见》(国卫医政发〔2024〕37号)及北京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卫医〔2024〕28号),结合北京市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北京市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项目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互认项目及参考时限
经组织研究论证,我委根据检查检验项目特点,结合临床工作实践,对北京市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项目进行了调整,共确定606项互认项目及参考时限。
(一)检查结果互认项目共400项,详见《北京市检查互认项目及参考时限(2025年版)》(附件1)。
(二)检验结果互认项目共206项,详见《北京市检验互认项目及参考时限(2025年版)》(附件2)。
二、质量要求
(一)医疗机构临床检验科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改进其有效性,定期对直接或间接影响检验结果的仪器设备进行检定、校准、稳定性测量和保养等。
(二)医疗机构临床检验科应参加北京市或国家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规范开展室内质控,及时有效分析项目失控原因,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同时,应按要求开展相关质量指标监测,监控和评估检验全过程的关键环节。
(三)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学影像检查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直接或间接影响检查结果的仪器设备进行检定、校准、稳定性测量和保养等。
(四)医疗机构应规范开展医学影像检查质量控制监测,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质控标准,及时有效分析图像质量不足原因,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改进措施。
(五)医学影像检查项目及其结果,应确保检查规范、部位正确、序列完整、图像清晰、质量可靠、达到诊断要求(具有时效性),患者信息和检查日期准确。
(六)基于集中存储的影像云平台共享数据,还应符合相关数据传输要求,保证上传影像检查图像质量,避免上传无临床价值的冗余无效数据,节省存储空间。上传数据应包括医疗机构影像检查产生的、诊疗所需的无损DICOM格式影像和后处理影像以及影像报告。其中,常规X线摄影、乳腺X线摄影、上消化道和食管钡餐造影等应上传质量合格的所有图像;计算机体层成像(CT)应上传厚层图像、薄层图像与相应的后处理生成的影像;磁共振成像(MRI)应上传检查时生成的各序列影像;血管成像、功能性成像等序列应上传原始图像与相应的后处理生成的影像。
(七)医疗机构应按要求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质控组织开展的检查检验质量抽查。
三、互认方式
(一)互认规则
1.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坚持“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质控合格为前提,以营造制度环境为重点,以信息平台建设为依托,以便利患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情况下进行。
2.互认主要适用于非急诊患者的诊疗过程,医师要充分考虑疾病变化发展情况,注意互认项目生物参考区间差别,仔细分析患者的检查检验结果能否满足患者诊疗需要后,在不影响疾病诊疗预期结果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加强医患沟通,对于检查检验项目未予互认的,应当做好解释说明,充分告知患者或其家属复查的目的及必要性等。
3.北京市已建立线上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平台,实现北京市内检查检验结果跨医疗机构共享调阅和互认,可按照互认参考时限向医师推送相关信息,简化互认流程,提高诊疗效率。鼓励各医疗机构进行信息系统适配改造、前置机服务器准备、网络专线链路开通、安全措施保障等工作,分期分批接入北京市线上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平台。
(二)互认标识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标识统一为HR。检查检验项目参加相应专业市级质控组织开展的质量评价并合格的,医疗机构应当标注其相应的互认范围+互认标识,如“北京HR”“京津冀HR”等。需要采用英文标识的,采用互认范围英文首字母+互认标识,如:北京市互认为“BJHR”,京津冀区域互认为“JJJHR”。如检验报告格式受限,可在相应互认项目名称前标注“*”标识,并在报告单下方备注:“*”为北京市检验结果互认项目标识,等同于“北京HR”;如同一项目满足多个互认范围,则以最大范围的名称标注。未按要求参加质量评价或质量评价不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不得标注。
对于前期已标注互认标识,但后续未参加或出现质量评价不合格的,应当及时在出具的检查检验结果中取消标注,待整改再次合格后,方可再次标注。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医疗机构要深刻认识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对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减轻群众就医负担、提升医疗服务效率、增强群众就医获得感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提升医疗服务质量、改善患者就医体验的重要抓手,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主动推进互认工作。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统筹推进,明确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及具体责任人,细化任务分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落细,确保互认工作有序开展。各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要将互认工作作为一项重点任务,实现成员单位间全部检查检验项目互认。
(二)强化质量控制,保障医疗安全。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检查检验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完善检查检验项目质量管理体系,规范开展室内质量控制和室间质量评价,按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检定、校准、稳定性检测和维护保养等,定期开展人员培训与考核,确保检查检验结果准确可靠。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市、区相关质控中心要加强对医疗机构检查检验质量的指导与监管,定期组织质量检查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促进检查检验质量同质化水平提升。
(三)建立统计分析与结果反馈机制。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不同区域和医疗机构互认工作的统计分析,医疗机构要加强对科室、医务人员互认工作情况的监测评估。要建立定期统计分析及反馈结果机制,对在监测评估中发现互认项目数量、互认比例明显偏离平均水平的,要深入调查分析,查找原因,提出改进要求,督促推进互认工作。同时,要加强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规范诊疗行为,坚决纠治过度检查检验。
(四)加强信息化支撑,提升服务效能。依托信息化手段完善检查检验结果医疗机构间共享调阅和互认功能,自动向医师推送医疗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相关信息,实现检查检验结果的电子化传输和共享互认。积极探索建立影像检查和医学检验质控大模型,运用人工智能对“云平台”影像和检验数据进行智能分析和质量控制。各医疗机构要加快信息化建设,强化技术支持,完善医院信息系统,实现检查检验结果的数字化存储、传输和共享,将医学影像检查、临床检验互认项目编码与标准项目一一对应。要确保信息系统安全可靠,保护患者的隐私和信息安全。
(五)做好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医务人员全员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对互认工作重要性的认知,重点解读互认项目及参考时限、操作流程等,并指导接诊医师结合临床实际在不影响疾病诊断的前提下应互认尽互认,对因患者生理代谢、病情发展等导致不能互认、需要重新检查的情形,耐心细致做好解释沟通,积极争取患者的理解和支持,确保医务人员“知政策、懂操作、会解释”。通过官网、公众号、院内宣传栏等渠道,向患者宣传互认政策,明确告知可互认项目及不予互认的情形,减少医患矛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六)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政策落地。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定期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互认政策执行、质量控制、信息共享等情况,重点加强对应互认不互认、重复检查检验等违规行为的管理,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对互认情况进行监测,对问题突出的医疗机构提出改进要求,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严肃处理。对因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而产生纠纷的,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加强与医保、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五、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5年8月31日起正式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8月6日
(联系人:石莹,杨培蔚;联系电话:55532664/2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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