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12-23 21:19:20 作者:佚名

  冀医保函〔2024〕132号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规范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直各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精神,根据《关于印发<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的通知》(医保价采中心函〔2021〕33号)要求,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研究决定规范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临床量表评估类项目

  为提高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规范性和兼容性,对照《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要求,停用“精神科量表测查”等33项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统一整合为“临床量表评估(自评)”、“临床量表评估(他评)”2项(详见附件)。

  “临床量表评估”,涵盖西医和中医的各个临床专业,评估目的是为临床诊断、辅助诊断或治疗效果评价提供支持。临床量表是指卫生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技术规范等准许使用的临床量表。以临床试验、流行病学调查、长期随访、科学研究为目的的评估不作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本项目价格所称“甲类评估” 是指评估条目总数∈(0.20]的临床量表评估;“乙类评估”,是指评估条目总数∈(20.40]的临床量表评估;“丙类评估”,是指评估条目总数∈(40.100]的临床量表评估;“丁类评估”,是指评估条目总数∈(100,∞)的临床量表评估。

  本项目价格所称“评估条目”是指临床评估量表中规范列出、需要作答的具体问题。评估条目属于选项式的,按1条评估条目计算,评估条目属于论述、记忆、描述等非选项式的,按评估条目2条计算。

  医疗机构按照实际评估条目总数所对应档次的价格标准收费,不得逐档累计、重复收费。

  本项目价格所称“儿童评估”,指以6周岁以下儿童为对象进行的临床量表评估。此类情形下,实际是否有专业评估人员协助,均按“他评”及对应的分档标准计价。周岁的计算方法以法律相关规定为准。

  计价单位“次•日”,是指同一学科一天内提供的临床量表服务,可累计条目数量,每天只能计费一次,但同一量表或同一条目多次执行的,不以累计条目数量计费。

  同一学科当日开展的量表评估仅能收取一次费用,如涉及多个量表评估,可累计条目数量按分档标准计费。同一学科当日开展的量表评估,即便结论不同,也不可分别计费。

  二、相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做好部门协调,认真组织实施,及时维护信息系统目录。各医疗机构要于2025年1月14日24时前完成费用上传工作,保证政策落地。

  (二)积极宣传引导。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并做好宣传解读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督导检查。各市医疗保障局要切实担负起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责任,健全常态化日常监管机制,加强监督管理和督导检查,及时跟踪政策落地实施情况。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5日起执行。如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反馈。

  附件:1.新增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2.停用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2月20日

  (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ylbzj.hebei.gov.cn/content/3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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