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使用医保基金“五不可”

时间:2024-11-01 22:57:58 作者:佚名

  

  一、不可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二、不可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三、不可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四、不可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

  五、不可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

  ★温馨提示

  参保人如果违反规定,不仅要退回医保基金损失,还可能被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12个月。

  故意骗取医保基金的还将处骗取金额2—5倍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文链接:http://btybj.xjbt.gov.cn/c/2024-10-31/8365432.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分隔线----------------------------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保健调查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华夏世家中医学研究院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保健调查网 w.bjdc.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153985、010-53387021,监督电话:17610609455,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jiankangfzdyzx@163.com 客服QQ:2894426415 通联QQ:491393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