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卫办发〔2021〕53号
各市卫生健康委、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省属高等医学院校及附属各医院、委直属各单位,省级相关社会组织:
根据《关于做好2021年度辽宁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省2021年度共计申报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530项,其中申报项目1381项,备案项目149项。现将评审通过的项目予以公布,其中申报项目864项,备案项目149项。为做好2021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一并提出要求如下:
一、Ⅰ类学分与Ⅱ类学分相互补充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落实为基层减负措施改进继续医学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医务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所获的Ⅰ类和Ⅱ类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有效。医务人员当年参加本专业相关培训所获的Ⅰ类和Ⅱ类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可相互补充,所补充比例不得超过该类别学分总值的50%,即Ⅰ类学分不超过5分(含5分),Ⅱ类学分不超过10分(含10分)。
二、规范开展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鼓励项目承办单位将优质继续医学教育面授项目逐步制作为远程继续医学教育课件,采用慕课、微课、远程视频等“互联网+”方式,供医务人员线上学习。除国家和省公布的培训项目外,各地、各单位不得要求医务人员在指定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机构获取学分。参加国家和省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小时授予Ⅰ类学分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5分,累计不超过10分。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Ⅱ类学分标准参照执行。
县级及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可不限于学分分类,全部以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方式获得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机构不得直接向学员授予学分,需按照管理权限,经省、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实后发放相应学分。
三、落实非中医类别人员接受中医药继续医学教育制度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1〕3号)关于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医师接受必要的中医药继续医学教育的要求,全省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可以结合自身专业特点,参加必要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合格证审验时,予以认定的国家级和辽宁省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Ⅰ类学分不超过5分(含5分),Ⅱ类学分不超过10分(含10分)。
四、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合格认定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学分应不低于25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完成当年继续医学教育25分:
(一)经单位批准,到上一级医疗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6个月及以上人员,经考核合格者;
(二)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紧缺专业和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累计6个月及以上并考核合格者;
(三)担任省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励项目负责人,获得科技成果奖励认定当年;
(四)参加我省对新疆自治区、西藏自治区、青海省、贵州省和冈比亚共和国等对口支援工作满3个月者。
五、加强项目管理,切实改进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一)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化原则,强化监督管理。各项目申报单位对所开展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负主体责任,按照“谁申报、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实施教育培训计划。坚持公益性,严格规范医药相关企业对学术会议的捐赠资助行为,不以盈利为目的,不得将项目转包谋利。鼓励各地依据继续医学教育有关规定,着重在组织管理、政策支撑、项目实施、分层分类学分管理以及可验证的自学模式等方面开展有益探索。
(二)项目举办单位不得随意更改项目编号、名称、所授学分、授课教师和授课内容等;如需修改,应向我委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方可更改。项目举办前两周向省卫生健康服务中心提交项目办班申请。项目举办单位在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将项目执行情况表及项目实施效果评价报告报省卫生健康服务中心。2021年度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在2021年10月30日前完成。
科教处联系人:尚勇
联系电话:024-23388493
省卫生健康服务中心联系人:崔小岩 张月 纪雪凤
联系电话:024-81006128、81006138
通讯地址:沈阳市和平区砂阳路266号320、321房间
附件:1.2021年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名单(申报)
2.2021年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名单(备案)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1年5月12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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