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购物拒退纠纷维权案

时间:2021-04-16 11:24:15 作者: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18日,消费者高女士通过某电视购物广告购买了一台跑步机,消费金额1688元。1月21日,高女士购买的跑步机发生非人为故障。1月22日,高女士经商家同意,办理了退货手续,但商家迟迟不予退款。1月28日,高女士与商家协商无果。为此,高女士投诉到县消保委。

  【处理过程及结果】

  县消保委受理高女士的投诉后,立即介入调查。经查,高女士投诉情况基本属实。于是,经该商家同意,县消保委通过视频连线组织调解。

  最后,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经三方共同努力,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商家同意一次性全额退还高女士购货款1688元;

  二、双方中任何一方不再就此事追究对方任何责任;

  三、双方对调解结果不持异议。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电视购物(网购)退货遭拒而引起争议产生的纠纷。在本案中,某商家提供的商品在高女士正常使用情况下发生故障,与商家广告承诺的产品质量抑或使用有效期限不一致,高女士实施退货并要求商家退款的行为是合理合法的。因此,县消保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条:“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第二十五条:“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和《三包》有关规定,要求商家在规定期限内全额退还高女士的购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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