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暂停生产销售通知书
皖药监化暂停〔2023〕1-4 号
合肥惠尔安健康咨询有限公司:以上情形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存在安全隐患。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收到本通知后立即暂停生产销售上述普通化妆品。
如对本通知书不服,可以自收到之日起60 日内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 个月内依法向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 年3 月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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