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8日,广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区内某市城市管理监督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区内某市城市管理监督局通过制定《2021年互联网租赁助力车运营遴选公告》,并发布《XXX市城市管理监督局关于互联网租赁助力车企业评审结果的公示》,只允许2家互联网租赁助力车运营企业在该市城区范围内营运,每家企业拥有2000辆互联网租赁助力车的运营配额,运营期限3年。
广西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限制了该市城区范围内的互联网租赁助力车用户的自由选择权,排除、限制了该市城区范围内的互联网租赁助力车营运企业之间的竞争,对当地互联网租赁助力车营运市场的公平竞争产生限制影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调查期间,当事人主动采取措施停止相关行为,消除相关竞争限制,于2022年8月12日通过该局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撤销公告,对互联网租赁助力车营运企业的自由进入不作排除限制,恢复和维护该市互联网租赁助力车营运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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