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卫生健康委,各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省戒毒管理局,监狱局生活卫生管理处,哈尔滨铁路局卫生处,委直属单位,相关学(协)会:
《黑龙江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黑卫科发[2020]3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2020年5月26日印发实施。该《管理办法》的实施,加强和规范了我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有效推动了继续医学教育水平的提升,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需要明确和强化的问题。 为进一步提升继续医学教育培训质量,净化学分授予环境,杜绝非法办班牟利、扰乱教学秩序、教学管理不严格、参加学习培训走过场及买卖学分等情况发生,重点对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机构管理和面授项目提出要求,补充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对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的管理
(一)依法维护继续医学教育秩序。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机构(以下简称远教机构)要依法、依规开展各类教育培训活动,各市(地)可根据培训需求自主选择在我省备案的远教机构。严禁以我委和“黑龙江省卫生科技教育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名义进行任何形式的虚假宣传和教育培训活动,一经发现违规行为坚决取缔在我省备案资格,造成不良影响的,我委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整治。各远教机构必须加强数据安全管理,签署、提交《保密承诺书》,相关平台需满足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测评要求,切实加强对学员信息及各类数据的安全管理。
(二)加强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管理。远程项目学习,原则上要平均到每个月进行,对于集中一个月内学满25学分和12月份集中突击获得25学分的学员,平台不予认可,不授予学分。各远教机构要加强对学员的管理,因出现集中在一个月内突击学习造成学员学分不达标的情况,由远教机构负全部责任。
(三)加强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质量管理。各类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必须保证学员本人通过“刷脸考勤”进行登录学习,课后要有习题、结课有考试、效果有评价。未按规定学习的学员不授予学分。
二、进一步加强对面授项目的管理
(一)各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获批的国家、省、市级面授项目申报时间开展项目培训,并将培训通知、培训日程等信息及时录入平台。未按期举办且未履行延期举办手续的项目将取消授分资格,并在平台删除项目,同时做为年度项目评估依据,削减下一年度申报计划。
(二)要充分发挥面授项目“二维码”考勤作用,在面授项目授课期间,加大动态扫码考勤频率,随时抓拍学员出勤情况,确保学员到位率,坚决杜绝买卖学分情况发生。
三、进一步加强对省级信息平台的管理
(一)“黑龙江省卫生科技教育综合管理平台”,为查询学分达标情况的唯一官方入口,学员可通过平台或下载手机“医教管理”APP查询个人学分获得情况。省卫生健康委科教处负责对该平台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平台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各项目单位要及时以函件、电话、微信等形式反馈科教处,便于我们及时掌握运行情况,随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更好地为全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提供更规范、更便捷的服务(电话:0451-85971022联系人:王睿)。
(一)强化平台信息提醒功能,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和学员在登录平台时,系统可自动弹出提示信息,提示学员及时将自然年度内所学的有效学分提供给本单位管理人员录入系统,确保年度学分达标。管理人员可在有效年度内随时登录平台进行学分录入。平台每年年末将自动关闭,未在有效时间内录入的学分将一律不予补录。
四、进一步加强对项目单位的管理
(一)各市(地)要加强对辖区项目单位的管理,把好学分审验关口,及时将继续医学教育相关政策宣传到位、执行到位。并对项目执行情况加大考核评估力度,定期向省继教办报送年度工作总结。
(二)项目单位要高度重视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提升主动服务意识,设定专人负责学分录入和审核工作。并对本系统需参加学分管理的人员进行全方位、无死角的进行学分统计、录入和审核。因项目单位未按规定操作出现学分漏录、错录和弄虚作假等导致学员学分不达标,影响学员晋级,由项目单位负主体责任,并对单位和工作人员进行全省通报。由于个人原因造成的后果,由个人承担责任。
(三)项目单位在录入基层卫生技术人员信息时,“单位级别”栏目中填写的基层单位信息要准确无误,确保县级及县以下基层人员在不区分I类和II类学分的情况下学分达标。
(四)项目单位要建立学分录入定期提醒功能,提示本单位学员按时将有效学分及时提交本单位录入避免出现学分漏录现象。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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