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取号 | 发布时间 | 发布机构 | 文件编号 | 备注 |
AB81040002019016 |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沪卫规〔2019〕011号 |
各区卫生健康委,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所:
为进一步规范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行为,增强行政处罚裁量合理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卫生健康专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组织制定了《上海市医疗器械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经2019年12月10日市卫生健康委第12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基准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31日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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