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2022版)》的通知

时间:2022-09-19 18:57:25 作者:佚名

  HNPR-2022-36009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印发《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2022版)》的通知

  湘医保发〔2022〕40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省医疗生育保险服务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满足广大参保人员在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的用药需求,弥补药品市场部分领域对临床的供应不足,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实施〈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湘医保发〔2022〕1号)要求,省医疗保障局制定了《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2022版)》(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制剂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整体情况

      (一)目录构成。《医疗机构制剂目录》包括西药、中成药两部分,其中化药87个,中药629个,共计716个。所有医疗机构制剂按乙类药品进行管理,除18个儿科用药的自付比例设置为0%外,其余医疗机构制剂均设置了一定的自付比例。

      (二)目录编排。《医疗机构制剂目录》按各市州医疗机构排序和编号,同一医疗机构的制剂按制剂名称首字的汉语拼音字母顺序进行排序。制剂目录包含使用医院、制剂名称、剂型、规格、医保支付标准、自付比例等内容。

      (三)名称与剂型。《医疗机构制剂目录》中的制剂名称按《湖南省医疗机构制剂规范(2016年版)》进行了规范,所收载的剂型为现行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剂型。

      二、管理要求

      (一)纳入《医疗机构制剂目录》的医疗机构制剂,限定点医疗机构本院临床使用。发生灾情、疫情、突发事件或者临床急需而市场没有供应时,需要调剂使用的,须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报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完成规定程序后,方可纳入医保报销。医疗机构制剂的调剂使用,超出规定的期限、数量和范围的,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二)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制剂品种、规格、质量标准、使用说明书等要求生产和使用医疗机构制剂。违反有关部门规定生产和使用的制剂品种,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三)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制剂的医保支付标准。医保支付标准包括了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实际结算时,医疗机构制剂原定价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按医保支付标准执行;医疗机构制剂原定价低于或等于医保支付标准的,按医疗机构制剂原定价执行。

      (四)医疗机构制剂经药监部门批准的合理变更,定点医疗机构需报省医疗保障局备案变更。

      三、执行要求

      (一)各地不得以任何名义调整或另行制订《医疗机构制剂目录》,不得擅自调整自付比例和医保支付标准。

      (二)根据国家医保局关于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化的要求,医疗机构制剂编码由国家医保局统一进行赋码和公示。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主动登录国家医保局动态维护平台,于线上维护医疗机构制剂信息,并及时将国家医保局赋码信息报省医保局。各地医保部门要及时更新本地经办信息系统,确保与定点医疗机构数据及时对接,确保《医疗机构制剂目录》顺利执行。

      (三)《医疗机构制剂目录》自2022年10月8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3年。医保信息系统中原有的医疗机构制剂同时失效。各地要在2022年9月底前完成信息系统数据更新维护和医疗机构的匹配审核工作。

      附件:《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2022版)》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9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2年9月14日印发)


原文链接:http://ybj.hunan.gov.cn/ybj/first113541/firstF/f2113606/202209/t20220916_288890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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