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疫情防控与医疗救治组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冠病毒检测价格的通知

时间:2022-08-05 22:34:53 作者:佚名

  各设区市医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相关公立医疗机构:
为做好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配合做好大规模筛查和常态化检测工作,进一步减轻群众检测费用负担,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价格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10号)精神,决定降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立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核酸单人单检价格调整为每人次16元,混检价格调整为每人次5元。
二、公立医疗机构按规定开展新冠病毒抗原检测价格调整为每人次2元,检测试剂盒(含采样器具)暂按除外内容收取,实行“零差率”销售,检测总费用(含除外收费的试剂耗材)不超过6元每人次。
上述新冠病毒检测项目价格详见附件。
三、对于政府组织的大规模筛查、常态化检测,要充分考虑到规模效应和基层组织、志愿者对成本的分担效应,新冠病毒核酸多人混检按照不高于每人份3.5元的标准计费,检测机构仅提供样本转运及检测服务的,需进一步降低计费标准。
四、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应同时提供单人单检和多人混检两种服务,在符合疫情防控规定的前提下,允许“愿检尽检”的群众自愿选择。非公立医疗机构,以及医学检验实验室等社会检测机构提供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体现保本微利、质价相符,不得借疫生不义之财,倡导参照当地公立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
五、相关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相关政策,做好收费项目价格公示工作。单纯进行核酸检测的,无需挂号,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收取门诊诊查费。各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要做好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的监测工作及信息系统更新维护工作。
六、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项目为疫情期间临时收费政策,疫情结束后自行废止。本通知自2022年5月30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各有关单位及时向医疗保障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反馈。
附件: 福建省新冠病毒检测项目价格表

  福建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指挥部疫情防控与医疗救治组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代章)
2022年5月26日

   附件下载:

  附件.pdf

  闽医保〔2022〕65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疫情防控与医疗救治组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冠病毒检测价格的通知.pdf


原文链接:http://ybj.fujian.gov.cn/zfxxgkzl/fdzdgknr/zcwj/202205/t20220527_592103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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