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急性缺血性脑卒中静脉溶栓试行按病程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2-08-05 22:17:32 作者:佚名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公立医院:
为建立以服务产出为导向的价格管理机制,适应卒中诊疗管理模式和价格管理改革的需要,更好地体现急诊救治资源消耗及技术服务价值,促进急性缺血性脑卒中诊治规范高效开展和优化诊疗资源配置,保障患者生命健康安全,经研究,现就我省急性缺血性脑卒中静脉溶栓试行按病程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内涵
急性缺血性脑卒中静脉溶栓按病程收费指对纳入院内脑卒中诊治快速通道,多学科专门救治小组按诊疗规范对经评估诊断为急性缺血性脑卒中的患者,在规定的时间窗内实施静脉溶栓治疗,及溶栓后24小时内动态观察、监护等病程管理和诊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适用范围
(一)适用范围。急性缺血性脑卒中静脉溶栓试行按病程收费限经国家卫健委脑卒中防治工程委员会及国家神经系统疾病质控中心批准设置的福建省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福建省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福建省立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福州市一医院、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厦门市第二医院、泉州市第一医院、联勤保障部队第九00医院脑卒中中心实施急性缺血性脑卒中静脉溶栓,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和自费患者提供规定的服务时收取。
(二)特殊情形。急性缺血性脑卒中在规定的时间窗内实施溶栓治疗,但24小时内因合并症或并发症等医疗因素需要转院的不纳入按病程收费管理,按原收费方式收取;急性缺血性脑卒中在规定的时间窗内实施溶栓治疗,但24小时内非医疗因素患者要求转院的纳入按病程收费管理,按规定收取。纳入DRG收付费结算的按相应DRG组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收费标准
急性缺血性脑卒中静脉溶栓试行按病程收费实施全省统一的收费政策,收费标准依据主要诊断及主要操作资源消耗差异分三档制定,各试行医院按相应的资源消耗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详见附件1。
四、医保支付
急性缺血性脑卒中静脉溶栓按病程收费整体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
五、工作要求
(一)规范诊疗行为。各医院要规范急性缺血性脑卒中静脉溶栓按病程收费诊疗行为,进一步优化诊疗流程,保障患者及时纳入快速救治通道,严格按照急性缺血性脑卒中诊疗规范,为患者提供规范化的诊疗服务,不得出现推诿重症病例,减少服务或分解病程内规定的服务等不规范的诊疗行为。
(二)强化数据质控。各医院要加强病案质量管理,客观准确填写主诊断和主操作,规范提供按病程收费规定的服务内容,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各医院应及时按规定将质控数据报送至省脑卒中质控中心,由省脑卒中质控中心于静脉溶栓后2个工作日内将经审核后的质控情况(详见附件3)上传至省医疗保障部门。
(三)加强收费管理。各医院要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事前做好患者知情告知工作,收费结算使用国家编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急性缺血性脑卒中静脉溶栓纳入DRG收付费结算的,按规定填写传送;未纳入DRG收付费结算的,按病程收费发生的费用合并至住院统一结算,并向患者出具急性缺血性脑卒中静脉溶按病程收费结算清单(详见附件2)。
本通知自2022年9月1日起试行,对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医保局反映。
附件: 1.福建省公立医院急性缺血性脑卒中静脉溶栓按病程收费标准
2.急性缺血性脑卒中静脉溶栓按病程收费分类结算清单(样表)
3.福建省公立医院急性缺血性脑卒中静脉溶栓按病程收费质控情况表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7月5日

   附件下载:

  闽医保〔2022〕82号--附件1.pdf

  闽医保〔2022〕82号--附件2.pdf

  闽医保〔2022〕82号--附件3.pdf

  闽医保〔2022〕82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急性缺血性脑卒中静脉溶栓试行按病程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pdf


原文链接:http://ybj.fujian.gov.cn/zfxxgkzl/fdzdgknr/zcwj/202207/t20220719_595579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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