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试行)》经我局2022年第3次局长办公会议和2022年第9次党组会审议通过,将于2022年5月12日起施行。现将备案说明和正式文件一式五份报请备案。
附件:1.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试行)》备案的说明.docx
2.(宁医保规发〔2022〕1号)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试行)》的通知.doc
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试行)》政策解读.docx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2年4月14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联系人:刘 伟,联系电话:5166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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