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药政司公布《国家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月14日。
《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成员单位,制定国家短缺药品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以同期纳入3个及以上省级短缺药品清单,省级联动机制通过直接挂网、自主备案和药品储备等方式,在一定时间内仍无法有效解决短缺问题的药品,形成国家短缺药品基础清单。国家卫生健康委承担短缺药品监测工作的部门,根据国家短缺药品多源信息采集平台监测信息等进行综合分析,形成国家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基础清单。国家卫生健康委成立专家库,对两个基础清单进行论证,分别形成推荐清单;有关部门对推荐清单中药品进行复核及审核后发布。(首席记者刘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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