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指南(2022版)

时间:2022-05-31 12:18:14 作者:佚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委组织修订了《西藏自治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指南(2022版)》,经2022年2月17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第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3月10日正式发布实施。

  
                     西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3月10日

  

  

  

  西藏自治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指南
(2022版)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我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备案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简称“食品安全法”)和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适用范围
鼓励我区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西藏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自治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西藏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是指,企业标准中的食品安全指标必须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西藏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相应规定。食品生产企业是企业标准的第一责任人,对报备的企业标准负责,对备案的企业标准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企业标准实施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上述情形之外的企业标准,我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予备案。
第三条 备案性质
企业标准备案是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企业标准中食品安全相关内容材料进行登记、存档、公开、备查的过程。
第四条 社会公示
企业标准备案前,企业应当将企业标准文本、编制说明(其中包括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具体内容及依据情况等),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s://www.qybz.org.cn)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意见。
?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企业标准中不符合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提出意见。公示期结束后,企业应当根据公示反馈意见,修改完善企业标准内容。
第五条 申请备案
企业标准备案申请实行网上办理,网上办理包括制定、修订及废止。
公示期满后,备案申请应在西藏政务服务网提交以下材料(http://www.xzzwfw.gov.cn):
(一) 企业营业执照;
(二)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三)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
(四)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技术审查报告;
(五) 检测报告;
(六) 西藏自治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表;
(七) 承诺书。
以上材料均需盖企业公章,标准文本等多页材料加盖骑缝章。
第六条 备案与公开
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出具备案通知并在《西藏自治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表》上标注备案号,加盖备案章,作为企业标准备案凭证,以便存档备查。
已完成备案的企业标准可在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官方网站免费查阅、下载。
备案的企业标准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不予公开的,备案企业应提供说明并提交可公开版本。
加盖备案章的企业标准文本及备案号仅表明企业标准已完成备案,不可作为生产许可的前置条件。
企业标准备案号的编排格式为:540000-(四位顺序号)S-(四位年代号)。
第七条 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8版)第二十九条规定,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主动对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复审: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发生变化时;
(二)企业生产工艺或者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及配方发生改变时;
(三)食品安全指标等技术指标发生调整的;
(四)其他应当进行复审的情形。
第八条 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主动对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修改:
发现打印错误的;
需变更备案企业名称或法定代表人的;
对不涉及食品安全主要技术指标的个别技术内容需作纠正、调整、修改的。
经复审后,决定修改的。
不符合上述适用情形的企业标准经复审后,需进行修订。在修订后重新备案,原标准备案自动废止。
第九条 废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废止:
(一)企业标准弄虚作假的;
(二)企业未严格按照备案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的;
(三)已不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复审并作出修订的;
(五)企业申请废止的。
第十条 社会监督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对企业标准备案内容进行监督。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反映的问题,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组织核实。如问题属实,则取消备案。
第十一条 备案部门
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我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过渡期
本指南实施前已经备案的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备案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满后按本指南办理。
已备案的企业标准不符合本指南规定适用范围的,自动失效,不再另行公布。
第十三条 实施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西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原《西藏自治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指南》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其他
保健食品备案参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版)执行。

   

   

  

  

  


原文链接:http://wjw.xizang.gov.cn/ztzl/spaq/202203/t20220311_2879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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