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调整城市医师晋升职称前到基层开展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要求的通知》部分条款的解读

时间:2022-04-09 08:59:36 作者:佚名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城市医师晋升职称前到基层开展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要求的通知》(桂卫人发〔2019〕7号)发布以来,陆续收到各市、各单位对文件中部分内容“吃不透”的反映,为统一政策的执行,现就部分条款内容做详细解读如下:

  一、到基层开展卫生技术服务的对象,包括城市区域、县域的二级、三级公立医院及妇幼保健院医师,不属于公立医院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医师不在到基层开展卫生技术服务对象之内。

  二、开展服务要求

  (一)2020年1月1日前未完成到基层开展卫生技术服务连续满半年的市级及以上医院住院医师、未完成到基层开展卫生技术服务累计满1年的县级医院住院医师,初次报考主治医师之前,需到基层开展卫生技术服务累计满1年;如在2019年已凭连续满半年(市级及以上医院住院医师)或累计满1年(县级医院住院医师)的《广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工作考核卡》参加201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主治医师考试但有部分科目未及格而需参加2020年补考的,仍可凭原有的《广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工作考核卡》及201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单报名参加202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补考)。

  (二)2020年1月1日前已完成到基层开展卫生技术服务连续满半年的市级及以上医院住院医师、已完成到基层开展卫生技术服务累计满1年的县级医院住院医师,可参加2020年及之后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主治医师考试。

  (三)2020年1月1日前未完成到基层开展卫生技术服务连续满半年的主治医师,申报副主任医师之前,需到基层开展卫生技术服务累计满1年。

  (四)2020年1月1日前已完成到基层开展卫生技术服务连续满半年的主治医师,可参加2020年及之后的副主任医师职称申报。

  (五)取得主治医师之前的到基层开展卫生技术服务经历,不能作为主治医师晋升副主任医师的申报材料。

  (六)人事关系在三级医院且在该院工作的医师,被指派到与该院同一法人代表的二级医院(分院)或一级医院工作,在以该三级医院作为申报单位进行副主任医师申报或报考主治医师时,其二级医院(分院)或一级医院工作经历等同为到基层开展卫生技术服务;如以二级医院(分院)作为申报单位进行副主任医师申报或报考主治医师,则其二级医院(分院)工作经历不能视为到基层开展卫生技术服务。

  (七)人事关系在二级医院(分院)且在该院工作的医师,申报副主任医师或报考主治医师前人事关系转入与该院同一法人代表的三级医院(总院)并以该三级医院作为申报单位的,其在二级医院(分院)工作经历不能作为到基层开展卫生技术服务经历;人事关系在二级医院(分院)并以该院作为申报单位申报副主任医师或报考主治医师,所在二级医院(分院)的工作经历不能视为到基层开展卫生技术服务。

  (八)部队转业军人服役期间曾经在偏远基地、基层连队、边海防哨所、舰艇及派往国外执行任务经历,视为到基层开展卫生技术服务的累计时间,晋升时需提交曾服役部队团(或旅)级及以上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九)政府或县级、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作为到基层开展卫生技术服务的受援单位;根据《司法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司法行政戒毒场所医疗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9〕12号),医师在戒毒场所工作服务时间可视为到基层开展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经历;医师受上级指派到各级监委留置场所担任保健的工作时间,可视为到基层开展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经历;医师受上级指派执行海事舰船特殊任务的工作时间,也可视为到基层开展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经历,其在舰船上的工作时间参照援藏标准,在舰船上的1个工作日折算为1.5个日常工作日,折算后的每5个工作日计为1星期;民营医院(含诊所)、二级及以上医院开设的门诊部、单位及学校卫生所(室)不能作为到基层开展卫生技术服务的受援单位。

  三、开展卫生服务内容

  除文件中提及的4项内容之外,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西全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计划》的要求,要建立健全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院、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为基层,以学校、机关、社区(村)、企事业单位健康教育职能部门为延伸的健康促进与教育体系,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落实专职或兼职健康教育工作人员,负责指导本辖区健康教育工作,全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发挥专业优势,协助配合各级健康教育机构开展工作。到基层开展卫生技术服务的医师,可根据情况参加促进广西全民健康素养的工作,如开展医学常识普及、健康宣教、病人就诊及转诊建议等类型的咨询门诊。

  四、《广西医疗机构医师可不作要求到基层服务审批表》的申请,同时应提交《医师资格证》、任现职的职称证书复印件以及曾工作的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出具的工作时间证明或受上级部门派遣参加援外、扶贫、支医工作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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