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刘先生骑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时被交警拦下,因为交警发现其头盔悬挂在后车牌处,此行为属于故意遮挡号牌,对其作出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记12分。刘先生不服,将交通支队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了刘先生的诉请。
法律提示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该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驾驶机动车故意遮挡或者污损机动车号牌的,处200元罚款。《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件4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一次记12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刘先生主张其最初将头盔绑在摩托车后座上,头盔是在行车过程中不慎滑落,导致遮挡摩托车后车牌,并非故意遮挡号牌。实际上,为了保证行车安全,机动车驾驶人在行车前应对车辆进行检查,也须采取相关措施确保车辆号牌在行车过程中不被遮挡。而且,刘先生也未举证证明其不存在故意遮挡号牌的行为,应当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官也提示驾驶员,在行车前要对车辆状况进行检查,防止因号牌污损或被遮挡受到相应处罚,要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切勿抱有侥幸心理。
(张慧敏 赵雨惠: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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