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取号 | 发布时间 | 发布机构 | 文件编号 | 备注 |
076478684Q/2021-00072 |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沪卫信息〔2021〕3号 |
各区卫生健康委,各市级医疗机构: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卫生健康委、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本市开展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沪财库〔2020〕1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相关工作要求,本市已逐步开展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改革试点工作,启用统一医疗收费电子票据,试点医院应实现业务系统与医疗收费电子票据信息系统以及卫生健康、医保部门信息系统对接。
制定了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数据接口规范(见附件),各有关医疗机构应根据本单制定了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数据接口规范(见附件),各有关医疗机构应根据本单位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推进的实际情况,按照统一要求开展对接工作。请各区卫生健康委通知并指导本辖区的区属医疗机构做好对接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数据接口规范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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