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0492号提案的答复

时间:2022-04-08 21:24:37 作者:佚名

  

  孙秀丽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在传染病医院开展血液净化治疗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血液净化治疗的患者中有一部分透析患者同时存在乙肝、丙肝,梅毒、艾滋病等血液传播的传染病或存在肺结核、特殊病毒等呼吸道传染病,需要在医院透析中心设置专门的隔离透析。

  一、法律依据

  按照《血液净化标准操作规程(2020年版)》,透析室设置非传染病透析患者治疗的普通透析治疗室/区和隔离透析治疗室/区(供具有传染性的乙型病毒性肝炎、丙型病毒性肝炎、梅毒、艾滋病等血源性传染疾病患者治疗)。未设置隔离透析治疗室/区的血液透析室,不得接收治疗合并上述传染病的血液透析患者。确诊具有传染性梅毒或艾滋病患者,以及开放性肺结核、其他需要隔离的严重呼吸道传染病,建议在传染病医院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血液透析。对于疑似血源性传染疾病的患者,安排在用于急诊的血液透析机、每班次末位透析,透析结束后对血液透析机表面和内部严格消毒。合并活动性肺结核的血液透析患者应在呼吸道隔离病房或到指定医疗机构接受透析治疗。呼吸道传染病疫期内,透析前应检测患者体温,可疑和确诊患者应在呼吸道隔离病房接受透析治疗。

  二、工作现状

  目前我区11个盟市均设有传染病专科医院,其中呼和浩特市、呼伦贝尔市、通辽市、赤峰市等9个盟市的传染病医院均设置了传染病患者血液透析室,收治合并传染性的乙型病毒性肝炎、丙型病毒性肝炎、梅毒、艾滋病等血源性传染疾病血液透析患者,以及合并开放性肺结核、其他需要隔离的严重呼吸道传染病血液透析患者,很大程度上缓解了辖区内综合医院收治传染病血液透析患者的防控压力。

  三、下一步工作

  我委将继续加强所有开展血液净化业务的医疗机构管理,严格按照《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2019版)》和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我区传染病血液净化患者的治疗,特别是加强传染病医院血液透析的诊疗能力和诊疗水平,对于特殊传染病需血液净化治疗的患者由盟市级、旗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治疗医院,同时加强对医疗机构血液净化的质量控制,最大程度地减少血液透析患者传染病传播的风险。

  感谢您对我区医疗卫生事业的关心关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9月22日       

   

   

  签 发 人:王占国

  承 办 人:张  颖

  联系电话:0471—6946623

  





原文链接:http://wjw.nmg.gov.cn/zfxxgk/fdzzgknr/zxta/202110/t20211014_1902857.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分隔线----------------------------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保健调查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华夏世家中医学研究院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保健调查网 w.bjdc.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153985、010-53387021,监督电话:18511526897,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jiankangfzdyzx@163.com 客服QQ:2894426415 通联QQ:491393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