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全市零售药店执业药师在岗履职的提醒告诫书全市各零售药店、执业药师: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市场秩序,强化药品质量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执业药师在岗履职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依法依规经营
1.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地址开展药品经营活动,确保药品来源合法、质量可靠、销售合规。
2.药品零售企业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清晰公示《执业药师注册证》,注明其执业类别、范围、岗位及在岗时间,接受社会监督。
3.执业药师应认真履行职责,负责处方审核、调配,为公众提供合理用药指导和咨询服务。如执业药师临时不在岗,企业应当挂牌告知消费者“执业药师不在岗不得销售处方药”,并停止销售处方药。
二、确保执业药师在岗履职
1.药品零售企业在营业时间,须确保执业药师在岗履职,不得“挂证”兼职。
2.顾客购买处方药不能提供处方时,药店营业员必须告知顾客处方药应凭处方销售,经顾客同意后,方可通过签约医疗机构对顾客开展互联网远程诊疗,不得“先药后方”。
三、严禁《执业药师注册证》挂靠
1.企业应与执业药师签订合法劳动合同,按时支付工资并缴纳社保,留存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凭证等证明材料备查。
2.退休人员重新受聘的,企业应与其签订劳务合同或协议,坚决杜绝“空挂”“借证”等违规操作。
四、明确法律责任
1.药店是执业药师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须建立健全执业药师考勤、岗位职责履行等管理制度。
2.对存在“挂证”、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药店,我局将依法采取约谈、警告、责令改正、罚款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等措施。
3.对“挂证”执业药师,将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证书,并纳入信用管理。
本告诫书发出后,请各药品零售企业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对照上述要求,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对于无法在职在岗履行职责的执业药师尽快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我局将持续通过线上线下加大监督检查和暗访暗查力度,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并通过媒体公开曝光。同时,欢迎广大市民积极参与监督,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涉嫌执业药师“挂证”兼职、不能在岗履职、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问题,请拨打“0473-12315”进行投诉举报。
特此告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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