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医保局印发《福建省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履约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版)》(以下简称《履约管理办法》,现就政策出台背景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提高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效能,优化做好信用评价工作,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医保办发〔2025〕10号),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拓展案源信息,增加审计报告或审计部门移送问题线索的查办结果作为依据;二是坚持从严标准,将失信等级由四档简化为三档,同时收紧评价标准;三是提高失信成本,对配送企业暂停配送资格至少1年。基于上述修改内容,需结合我省药械采购工作实际,对《福建省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履约管理办法》(闽医保规〔2024〕6号)进行修订完善。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规范我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履约行为,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保障能力,完善对挂网企业和配送企业履约监管。
三、主要内容
与《福建省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履约管理办法》(闽医保规〔2024〕6号)相比,主要修订内容为:
(一)办文依据。将《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闽医保〔2021〕1号)修改为《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5〕57号)。
(二)挂网企业履约考核内容。删除“平台响应度”的考核指标,将该项分值调整至“问题处置有效性”,即问题处置有效性考核分值由16分调整为20分。
(三)配送企业履约考核内容。保留原先药品、耗材配送企业两张考核表,调整部分指标标准与分值。一是删除“平台响应度”的考核指标,将该分值与“配送储运环节质量”、“问题处置有效性”统筹调整(总分值不变),调整后分值统一为各20分,药品、耗材配送企业一致。二是将“订单响应情况”考核指标中“订单响应率”修改为“订单响应及时率”,考核内容由是否在2个工作日内阅读订单修改为是否在2个工作日内发货。三是将“供应保障情况”考核指标中“发货及时率”修改为“发货率”,考核内容由是否在2个工作日发货修改为是否发货;把此前耗材单独设的“补录订单配送确认情况”指标纳入“供应保障情况”考核(分值不变)。四是明确订单响应及时率、发货率、补录订单配送确认率统计数据来源招采子系统,以及当月订单于次月8日内完成发货、补录订单确认的,按已完成统计。
(四)违约处理部分。一是将向配送企业发放《履约预警告知函》、生产企业发放《履约风险告知函》统一修订为发放《履约风险告知函》。二是将“纳入信用评级”修改为“纳入信用评价评估范围”。
四、执行时间
自2025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解读单位:福建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 咨询电话:0591-87279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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