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向社会遴选《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修订工作专家团队的公告

时间:2025-10-22 01:22:12 作者:佚名

  根据《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机关委托业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遴选第三方机构团队开展《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方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规划处

  二、委托项目及经费

  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修订工作项目,经费预算18万元。经费预算包含但不限于文稿的起草、差旅调研、会议、培训、专家评审、评估、咨询、印刷等相关费用。

  三、委托期限和任务

  (一)委托时限。

  委托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至《条例》修订完成。

  (二)委托任务。

  1.协助开展立法调研。组织开展省内外调研,了解兄弟省份爱国卫生立法的先进经验,收集有关材料,形成调研报告。

  2.协助开展立法过程中需要进行的评估和审查,包括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基层减负评估等,形成相关报告。

  3.根据立法工作程序,协助召开《条例》修订的立法论证会、协调会和座谈会等,听取专家、政府相关部门、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并汇总整理有关会议材料。

  4.协助修改完善《条例(修订稿)》。根据相关专家、政府相关部门和行政相对人的意见,依据上位法,参考相关政策文件,对《条例(修订稿)》进行修改完善,直至通过审议。

  5.配合做好新《条例》的解读工作。根据条例修订工作安排,拟定《条例》解读方案,协助开展相关解读工作。

  6.对立法中遇到的专业问题提供咨询。

  7.《条例》修订过程中的其他必要工作。

  四、申报条件要求

  (一)申报单位基本条件和要求。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机构或其他合规机构均可单独申报,包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咨询公司及其他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专业组织或机构。本次选聘不接受个人申请。

  (二)负责人基本条件和要求。

  1.项目负责人须从事相关领域立法研究五年以上,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具有较高的理论素养和实践积累。

  2.项目负责人必须是该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真正组织者和指导者,承接实质性研究工作。挂名或不负责实质性研究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课题负责人申请课题。

  3.过去五年内在申请和承接的各项课题或项目中信用良好。

  4.具备地方性法规、规章起草工作经验。

  五、申报时限

  申报工作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0月27日(以申报材料送达时间为准)。申报人如实填写《委托业务申报书》,于公告日结束前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同发送至指定邮箱,或以书面形式寄送至广东省卫生健康委规划处(一式两份)。

  六、团队确定方式及相关事宜

  委托方将从工作方案的系统性、经济性、专业性等,以及受托单位同类工作经验成果等方面择优确定受托方。

  申报人接到遴选结果通知后,应在15日内与委托方签订委托服务合同,正式确定双方权利义务。

  七、委托方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先烈南路17号广东省卫生健康委规划处(邮编:510060)。

  联系人:麦哲恒

  电话:020- 83828620,传真:020-83828601。

  电子邮箱:wsjkw_gdsawb@gd.gov.cn。

  附件:委托项目申报书.docx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2025年10月18日


原文链接:https://wsjkw.gd.gov.cn/zwgk_gsgg/content/post_47874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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