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省医保服务中心,有关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等八部门《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司《关于印发〈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对我省现行的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规范,并制定相应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项目
为提高综合诊查类项目的规范性和兼容性,对照《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将我省现行的“普通门诊诊查费”“药学门诊诊察费”“急诊诊查费”等311项,统一规范为“门诊诊查费(普通门诊)”“门诊诊查费(药学门诊)”“急诊诊查费(普通)”等35类55项,并制定价格标准及价格类型(附件1),废止现行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2)。
二、医保支付政策
规范后的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照新规定的医保支付类型和现行医保待遇政策执行,纳入我省城乡居民、城镇从业人员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额度,医疗机构实际收费价格低于统筹基金最高支付标准的,以实际收费价格作为统筹基金支付标准。
三、有关要求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和价格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各级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临床诊疗规范和价格政策规定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同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规范好院内医疗服务价格行为。
本通知自2025年11月20日执行。我省原有综合诊查类项目的价格政策同时废止。医疗保障、医保经办和医疗机构信息部门按照本通知提前做好新项目贯标与医保信息系统更新维护。
附件:1.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价格标准
2.废止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总表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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