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意见建议的公告

时间:2025-10-13 19:41:20 作者:佚名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30号)等文件规定,我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拟联合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印发,现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10月10日—10月16日,如有意见建议,请在公示期内将建议PDF和Word版反馈至邮箱nxyjzc@163.com。属于个人建议,请签署真实姓名,身份证号,注明联系方式;属于单位建议,请加盖单位公章,注明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951-5166041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10月9日

  

  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

  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隆德县、泾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3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63号)、《自治区物价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卫生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宁价费发〔2011〕26号)、《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的通知》(宁医保发〔2023〕130号)等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明确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一般诊疗费收费和医保支付政策

  (一)基本内涵。一般诊疗费所定价格涵盖诊查、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等所需的人力资源和基本物质资源消耗。

  (二)适用范围。一般诊疗费适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护人员为患者提供技术劳务的诊疗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三)收费标准。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为8元/次,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一般诊疗费输液患者收费标准为5元/次,非输液患者收费标准为4元/次;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输液患者收费标准为6元/次,非输液患者收费标准为5元/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包括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一般诊疗费个人负担1元,其余部分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一般诊疗费全部由个人负担。

  二、进一步明确便民门诊收费和医保支付政策

  (一)设置要求。全区各级各类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均应设置便民门诊,便民门诊开放时间与普通门诊开放时间保持一致。鼓励各级医疗机构根据群众就诊需要,动态增设便民门诊数量。同时要严格执行废止挂号费项目的相关规定。

  (二)服务范围。门诊诊查费(便民门诊)适用于为复诊患者提供开具药品、耗材、检查检验处方接续的门诊服务。所定价格涵盖信息核实、开单等所需的人力资源和基本物质资源消耗。

  (三)收费标准。门诊诊查费(便民门诊)不区分医疗卫生机构级别,统一按照每次1元的标准收费,费用由个人负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可用个人账户余额支付。便民门诊开具药品、耗材、检查检验等应符合普通门诊和门诊慢特病有关政策规定。

  三、进一步明确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构建科学合理的医疗服务价格体系

  为进一步理顺我区医疗服务价格,构建科学合理的医疗服务价格体系,做好《试点三甲医院优化医疗收入结构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方案》(宁医保发〔2021〕52号)与现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衔接工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以分批分次落地国家新版医疗服务项目立项指南为契机,采取量价加权平均的方式将现行价格政策平移至新版指南价格政策。在落地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同时,试点医院专家门诊诊查费调增部分由医保基金承担的医保支付政策停止执行,相关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按新规定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思想认识。各级医保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一般诊疗费和门诊诊查费(便民门诊)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全面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相关医疗机构严格落实诊疗制度和诊疗规范,确保按照正常诊疗流程服务群众。各相关定点医疗机构要将一般诊疗费和门诊诊查费(便民门诊)收费标准及医保支付政策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维护参保群众政策知情权。

  (二)把握政策边界,强化执行成效。各级医保部门要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严格把握一般诊疗费和门诊诊查费(便民门诊)的政策边界。收取一般诊疗费的,要严格遵守医疗规范,每次就诊必须有明确诊断和门诊记录,并开具处方,否则医保部门不予兑现一般诊疗费相关费用。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的收费项目,不得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便民门诊不区分服务对象,实行统一收费标准,不得因为是否具有参保身份或参加不同基本医疗保险险种而差异化服务或收费。

  (三)强化监督检查,规范诊疗行为。各级医保、卫健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依托大数据分析应用、采取智能化监管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基金使用的安全性和诊疗行为的规范性进行监督检查,切实提高基金使用效益和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水平。

  本《通知》自2025年  月  日起执行,各设区市医保部门不再另行发文。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地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遇疑难问题或突发情况,要及时向自治区医保局报告。

    

  附件:

  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xlsx

  

  停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xlsx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月*日

  


原文链接:https://ylbz.nx.gov.cn/zfxxgk/fdzdgknr/tzgg/202510/t20251010_50487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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