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做好陕西九省联盟未过评药品和河南十三省联盟国采二三四五批药品集采接续中选药品续签的通知

时间:2025-10-13 20:19:48 作者:佚名

  各市、县(区)医疗保障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泾源县、隆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医药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常态化制度化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根据《自治区医保局关于执行陕西九省联盟未过评药品和河南十三省联盟国采二、三、四、五批药品集采接续中选结果的通知》(宁医保发〔2024〕78号)《陕西省级(省际联盟)部分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SX-YPDL2023-01)《十三省(区、兵团)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文件》(文件编号:YPLH-YD2024-1),现就做好两个批次中选药品续签工作通知如下。

  一 、执行范围

  (一)机构范围。全区所有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自愿参加(以上简称医药机构)。

  (二)药品范围。1.陕西九省联盟期满接续续签药品目录(附件1)。2.河南十三省联盟国家组织二、三、四、五批接续中选续签药品目录(附件2)。

  二、采购周期和约定采购量

  (一)采购周期。采购周期自2025年10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二)约定采购量。约定采购量以各医药机构首年约定量为基数按月进行计算。采购周期内,医药机构须优先采购使用本次药品集中采购中选产品,并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采购周期内提前完成约定采购量的,超过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合同周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 、相关工作要求

  ( 一)履行协议约定。各医药机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应在执行之日前通过宁夏医药采购平台签订三方协议。医药机构按月有序推进任务量完成。约定采购量以外的用量,医疗机构应按照临床用药需求,可采购平台挂网价格适宜的非中选产品,避免出现强制患者换药等“一刀切”行为,确保合理用药,促进供需有序。

  (二)优化供需环境。各医药机构应按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降低药品交易成本,提高药品配送积极性,保障药品供应稳定,原则上应在药品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前结清。在执行过程中,医药机构要做好院内医务人员培训和政策解读,对优先采购中选产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调整等情况,要做好解释说明和宣传引导,防范医患矛盾,营造良好就医环境。

  (三)确保药品供应。中选企业应有效履行产品生产和供应保障第一责任人职责,按采购协议约定,及时、足量保障医药机构中选产品供应。各生产企业可参考我区公布的药品配送企业考核结果,选择信誉度好、配送能力强的药品经营企业建立配送关系,原则上一家配送企业应实现以市为单位的区域内所有医药机构的药品配送,最终确保全区药品配送全覆盖。药品生产和配送企业均应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相关规定履行承诺,并将药品配送到位情况纳入信用评价管理。

  (四)做好政策衔接。各级医保部门根据中选结果和约定任务量、医保政策相关规定,做好中选产品的医保基金预付等。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非中选产品按现行政策和实际价格结算。

     (五)强化监管执行。各级医保部门要充分借助平台信息化手段,加强医药机构集采中选产品使用进度监测,落实集采全流程管理措施。各地要加强集采工作的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密切监测舆情,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促进集采工作提质扩面。

       附件:

  附件1:陕西九省联盟期满接续续签药品目录.xlsx

  

  附件2:河南十三省联盟国家组织二三四五批接续中选续签药品目录.xlsx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10月9日

  


原文链接:https://ylbz.nx.gov.cn/zfxxgk/fdzdgknr/tzgg/202510/t20251013_50506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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