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金莲花胶囊等中成药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

时间:2025-09-15 20:40:01 作者:佚名

  各市、县(区)医疗保障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泾源县、隆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全区各医药机构,各相关医药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常态化制度化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根据广东省医保局牵头组织金莲花胶囊等中成药集中带量采购工作要求,现就金莲花胶囊等中成药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一)机构范围。

  全区所有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自愿参加(以下简称医药机构)。

  (二)药品范围。

  金莲花胶囊等中成药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详见附件)。

  二、采购周期和约定采购量

  (一)采购周期。

  采购周期自2025年8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首个采购年度自2025年8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二)约定采购量。

  首年约定采购量以各医药机构自行填报确认的年需求量为基数,按5个月同比例加和计算。采购周期内不再报量,不再印发执行中选结果通知,次年采购量按医药机构在广东平台填报确认的年需求量计算。采购周期内提前完成约定采购量的,超过合同约定采购量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合同周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履行合同约定。各医药机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应在执行之日前通过宁夏医药采购平台签订三方合同。医药机构要按照已自主填报的品种和需求,及时确保中选产品进入医院,根据采购需求量按月有序推进任务量完成。约定采购量以外的用量,医疗机构应按照临床用药需求,可采购平台挂网价格适宜的非中选产品,避免出现强制患者换药等“一刀切”行为,确保合理用药。

  (二)优化供需环境。各医药机构应按合同约定与企业及时结算,降低药品交易成本,提高药品配送积极性,保障药品供应稳定,原则上应在药品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前结清。在执行过程中,医药机构要做好院内医务人员培训和政策解读,对优先采购中选产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调整等情况,要做好解释说明和宣传引导,防范医患矛盾,营造良好就医环境。

  (三)确保药品供应。中选企业应严格履行产品生产和供应保障第一责任人责任,按采购合同约定,及时、足量保障医药机构中选产品供应。中选企业应选择信誉度好、配送能力强的药品经营企业建立配送关系,原则上一家配送企业应实现以市为单位的区域内所有医药机构的药品配送,确保全区药品配送全覆盖。

  (四)做好政策衔接。五市医保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做好中选产品的医保基金预付等工作。医保药品目录内的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采购周期内主动降价的,以降价后的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对于接续未中选药品,按照自治区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接续非中选药品挂网有关要求进行处置。各级医保部门要充分借助平台信息化手段,加强医药机构集采中选产品使用进度监测,落实集采全流程管理措施。

   

  附件:

  

  广东联盟金莲花胶囊等中成药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xlsx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7月24日

   

  


原文链接:https://ylbz.nx.gov.cn/zfxxgk/fdzdgknr/tzgg/202507/t20250728_49721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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