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5-01-04 18:21:53 作者:佚名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民政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对象

  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医疗保障局、民政局,航空港区组织人事部、社会事业局:

  按照《国家医保局办公室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函〔2024〕99号)要求,为全面落实医疗救助制度,按救助对象类别及时精准实施救助保障,解决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信息共享不及时,影响及时高效救助困难群众等问题,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共享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部门间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共享内容

  民政部门应向医保部门共享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四类人员的个人信息。医保部门应向民政部门共享上述人员参加基本医保、享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待遇,以及高额医疗费用负担情况。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级医保部门将超出医疗费用个人负担监测预警线的一般参保人员信息共享至同级民政部门,供民政部门对相应人员进行身份核实、研判与困难身份认定。民政部门应将医保部门推送的一般参保人员中认定为医疗救助对象的结果,反馈至医保部门。鼓励县(市、区)级医保与民政部门加强救助帮扶信息反馈,实现闭环管理,形成“一户(人)一条救助链”。

  二、健全信息共享工作机制

  省、市、县(区)三级医保、民政部门要全面建立健全部门间医疗救助信息共享工作机制,指定专门力量协调推进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共享工作,明确各级负责此项工作的牵头处(科)室、联络员,明确落实信息交换的配合科室、专员,并根据工作需要实时召开工作联席会议,推动工作对接和技术协作,确保信息共享工作有序高效开展。尚未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的市、县(区),要在2024年年底前建立覆盖医保、民政等部门参与的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共享机制。

  三、规范医疗救助对象待遇享受时限

  各级医保部门要按规定落实好医疗救助对象待遇政策。新增医疗救助对象自身份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动态调出医疗救助对象自救助对象身份退出次月起停止享受医疗救助待遇。按医疗救助对象动态调整时间,在享受救助待遇时限内的,经救助对象申请可在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一站式”结算。因部门间信息共享时间差造成救助对象在结算时未“一站式”结算的,医疗救助对象可在医保部门权益确认后申请手工结报,确保医疗救助待遇应享尽享。动态调整的医疗救助对象,其资助参保待遇享受政策参照《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资助低收入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豫医保办〔2024〕65号)相关要求执行。

  四、落实信息共享工作责任

  省级医保、民政部门对全省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共享工作负总责,统筹安排省级及以下部门间医疗救助对象数据共享和数据利用事宜,指导各地在确保数据安全基础上,做好医疗救助对象基础信息交换。各级医保、民政部门要严格执行信息保密制度,加强对共享信息的安全管理,严格控制信息查询权限,对涉及个人隐私等信息进行加密处理,防止信息泄露。市、县(区)级医保、民政部门要在国家和省确定的信息共享协议内容基础上,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完善数据共享需求,并以签订协议或备忘录等形式明确信息共享工作责任、基本规则和数据共享清单。

  五、强化基础信息监测及核验

  省级医保、民政部门将对医疗救助对象基础信息共享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定期统计信息共享次数、共享人次等信息,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各级医保、民政部门要把好数据质量关,提升基础信息质量。有条件的统筹区可探索建立多源数据交叉验证机制,通过数据比对、异常检测等手段提高共享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民政部门要分类做好困难群众身份认定,根据困难群众身份调整情况及时更新信息,确保基础信息准确。医保部门应及时核实共享信息,发现信息有误或不完整,应及时反馈民政部门进行补正。

  六、做好信息共享工作衔接

  各级医保、民政部门要立足现有工作基础,根据数据共享类型,明确数据共享载体,实现以手工、信息化等多种适宜方式实时或者定期共享数据,为做好医疗救助对象权益确认提供必要信息支撑。信息共享频次原则上每月不低于1次,要做好信息共享与部门数据产生、采集等工作衔接。

  各级医保、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工作协同,协调解决信息共享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要强化对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共享工作培训和指导,加强地方典型案例总结,做好优秀经验推广。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参照四类人员的信息共享机制,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医疗救助对象也拓展进来。要加大面向社会和群众的医疗数助政策宣传,提高群众的政策知晓率和参与度。各地工作执行中如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各省辖市医保、民政部门于12月30日前分别向省级医保、民政部门汇总上报负责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共享专项工作的相关人员名单。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民政厅

   2024年12月18日

  


原文链接:http://ylbz.henan.gov.cn/2025/01-02/31074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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