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策解读

时间:2025-01-04 17:47:06 作者:佚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以下简称“两品一械”)行政处罚裁量权,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我局组织起草了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必要性

  我局于2021年出台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及疫苗、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裁量基准(琼药监规〔2021〕3号)。我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及裁量基准的出台,有效推动和规范了各级药监部门积极落实新制修订的“两品一械”法律法规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2024年2月21日国家药监局印发了《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国药监法〔2024〕11号,以下简称《规则》),明确要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制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动态调整。近年《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网络销售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牙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修订出台。有必要对我省“两品一械”裁量基准进行修订。

  二、主要内容

  “两品一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分3部分,共梳理法律法规规章30部,修(制)订裁量基准137项。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一是扩大了裁量基准的范围。2021年主要对《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主要法律法规制订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此次修订,对“两品一械”全部法律法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进行了细化,其中药品领域(含疫苗)梳理法律法规规章18部,修(制)订裁量基准71项;医疗器械领域梳理法规规章9部,修(制)订裁量基准45项;化妆品领域梳理法规规章3部,修(制)订裁量基准21项。

  二是调整了裁量阶次。根据《规则》第七条规定,将裁量阶次由原来的“从轻”“一般(较轻)”“一般”“一般(较重)”“从重”五个阶次调整为“从轻”“一般”“从重”三个阶次。

  三是细化了裁量基准。对法律法规对“情节严重”或者处罚到人等规定了一定行政处罚幅度的,也划分了“从轻”“一般”“从重”三个阶次。同时按照《规则》第三十九条对裁量基准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关于适用问题。此次修订主要按照国家药监局《规则》进行,且《规则》内容与我局2021年制订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大部分内容重合,我局2021年制订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同时废止。全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药品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国家药监局《规则》及本裁量基准。

  




原文链接:https://amr.hainan.gov.cn/himpa/jdhy/zcjd/202501/t20250103_3797648.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分隔线----------------------------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保健调查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华夏世家中医学研究院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保健调查网 w.bjdc.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153985、010-53387021,监督电话:17610609455,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jiankangfzdyzx@163.com 客服QQ:2894426415 通联QQ:491393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