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商请对加强医院安全秩序管理的通告(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函

时间:2024-12-17 21:02:30 作者:佚名

  省公安厅:

  为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央政法委 公安部等8部门关于推进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21〕28号)工作要求,维护医院正常诊疗秩序,我委医疗应急处会同你厅治安总队拟定了《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医院安全秩序管理的通告(送审稿)》,我委已先后征求了委内有关处室、各市卫生健康委、19家省级医院以及社会公众意见,拟以两部门联合发文的形式印发文件。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规定,现商请你单位对该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相关内容请于11月19日前反馈我委医疗应急处。

  附件: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医院安全秩序管理的通告(送审稿)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

  2024年11月15日

  (联系人: 陈彤丹,电话:87709143、13819101552)

  附件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医院安全秩序管理的通告(送审稿)

  为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央政法委 公安部等8部门关于推进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21〕28号)工作要求,维护医院正常诊疗秩序,保护医患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我省医院安全秩序管理通告如下:

  一、医院是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场所。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扰乱正常医疗秩序,不得侵犯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主要出入口或重点区域出入口实施安全检查,严防携带禁止、限制类物品进入医院。医院应当遵循便民和安全原则,为限制类物品设置临时寄存处,为急危重症患者设置安检绿色通道。

  三、所有进入医院的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因身体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宜接受设备安全检查的,应当接受人工检查;对女性人员进行人工安全检查,应当由女性安全检查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应当保护被检查人员的隐私。

  四、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医院安全检查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对强行进入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五、安全检查发现携带禁止类物品的,应当先行控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携带限制类物品的,应当告知其在临时寄存处寄存;对拒绝寄存的,医院安全检查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

  六、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活动。对在医院扬言实施暴力、无理缠闹、醉酒滋事等威胁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严重扰乱医疗秩序的,医院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

  七 、全省医院禁止、限制携带物品名录附后,请遵照执行。

  本通告自2025 年 1月 1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省医院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公安厅

  2024年11月 日

  附件

  浙江省医院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

  一、禁止携带物品

  (一)枪支、弹药:制式枪支、非制式枪支、仿真枪;枪支配用子弹、手榴弹、手雷、炸弹等。

  (二)管制器具:匕首、三棱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符合《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的单刃、双刃、多刃刀具;弓、驽等管制器具;电击器、催泪器等器械;以及使用火药为动力的射钉器、射网器等其它器械。

  (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烟花爆竹;农药及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硫酸、盐酸等腐蚀性物品;炭疽杆菌等传染病病原体;氢气、甲烷、液化石油气、水煤气,汽油、煤油、柴油、乙醇、乙醚、红磷、黄磷,碳化钙(电石)、镁铝粉、高锰酸钾、氯酸钾等易燃易爆危险品。

  (四)各类毒品:海洛因、可卡因、大麻、冰毒等。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禁止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的物品。

  二、限制携带物品

  (一)菜刀、水果刀(刀刃部分超过10厘米)、美工刀、手术刀、雕刻刀、刨刀、铣刀、剪刀等刀具。

  (二)锤、斧、锥、铲、锹、镐等器具。

  (三)矛、剑、戟、飞镖、弹弓、箭等器具。

  (四)伸缩棍、双节棍、棒球棍等棍棒。

  (五)催泪瓦斯、胡椒辣椒喷剂、酸性喷雾剂、驱虫动物喷雾剂等物质。

  (六)其他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危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物品。


原文链接:http://wsjkw.zj.gov.cn/art/2024/12/6/art_1229560650_2538244.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分隔线----------------------------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保健调查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华夏世家中医学研究院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保健调查网 w.bjdc.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153985、010-53387021,监督电话:17610609455,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jiankangfzdyzx@163.com 客服QQ:2894426415 通联QQ:491393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