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公安厅:
为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央政法委 公安部等8部门关于推进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21〕28号)工作要求,维护医院正常诊疗秩序,我委医疗应急处会同你厅治安总队拟定了《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医院安全秩序管理的通告(送审稿)》,我委已先后征求了委内有关处室、各市卫生健康委、19家省级医院以及社会公众意见,拟以两部门联合发文的形式印发文件。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规定,现商请你单位对该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相关内容请于11月19日前反馈我委医疗应急处。
附件: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医院安全秩序管理的通告(送审稿)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
2024年11月15日
(联系人: 陈彤丹,电话:87709143、13819101552)
附件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医院安全秩序管理的通告(送审稿)
为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央政法委 公安部等8部门关于推进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21〕28号)工作要求,维护医院正常诊疗秩序,保护医患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我省医院安全秩序管理通告如下:
一、医院是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场所。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扰乱正常医疗秩序,不得侵犯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主要出入口或重点区域出入口实施安全检查,严防携带禁止、限制类物品进入医院。医院应当遵循便民和安全原则,为限制类物品设置临时寄存处,为急危重症患者设置安检绿色通道。
三、所有进入医院的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因身体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宜接受设备安全检查的,应当接受人工检查;对女性人员进行人工安全检查,应当由女性安全检查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应当保护被检查人员的隐私。
四、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医院安全检查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对强行进入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五、安全检查发现携带禁止类物品的,应当先行控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携带限制类物品的,应当告知其在临时寄存处寄存;对拒绝寄存的,医院安全检查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
六、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活动。对在医院扬言实施暴力、无理缠闹、醉酒滋事等威胁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严重扰乱医疗秩序的,医院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
七 、全省医院禁止、限制携带物品名录附后,请遵照执行。
本通告自2025 年 1月 1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省医院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公安厅
2024年11月 日
附件
浙江省医院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
一、禁止携带物品
(一)枪支、弹药:制式枪支、非制式枪支、仿真枪;枪支配用子弹、手榴弹、手雷、炸弹等。
(二)管制器具:匕首、三棱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符合《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的单刃、双刃、多刃刀具;弓、驽等管制器具;电击器、催泪器等器械;以及使用火药为动力的射钉器、射网器等其它器械。
(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烟花爆竹;农药及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硫酸、盐酸等腐蚀性物品;炭疽杆菌等传染病病原体;氢气、甲烷、液化石油气、水煤气,汽油、煤油、柴油、乙醇、乙醚、红磷、黄磷,碳化钙(电石)、镁铝粉、高锰酸钾、氯酸钾等易燃易爆危险品。
(四)各类毒品:海洛因、可卡因、大麻、冰毒等。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禁止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的物品。
二、限制携带物品
(一)菜刀、水果刀(刀刃部分超过10厘米)、美工刀、手术刀、雕刻刀、刨刀、铣刀、剪刀等刀具。
(二)锤、斧、锥、铲、锹、镐等器具。
(三)矛、剑、戟、飞镖、弹弓、箭等器具。
(四)伸缩棍、双节棍、棒球棍等棍棒。
(五)催泪瓦斯、胡椒辣椒喷剂、酸性喷雾剂、驱虫动物喷雾剂等物质。
(六)其他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危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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