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解读】《山东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程序实施细》
省卫生健康委一级巡视员 牟善勇
为规范实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工作,结合工作实际,我委研究制定了《山东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实施细则》,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1号)规定,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由国家、省两级审批,调整为统一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1号)等有关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事项委托各设区的市、省级新区卫生健康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具体实施。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程序及技术评审准则〉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4〕11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应调整了资质认可具体条件和程序,并要求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具体实施细则。在此背景下,我委制定了《山东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及创新点
《实施细则》正文共七章三十四条。包括申请与受理、技术评审、报批和认可、资质变更、增加业务范围、资质延续、其他七个章节。其主要内容和创新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明确实施主体。明确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全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委托各设区的市、省级新区卫生健康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具体实施。
二是细化技术评审要求。明确技术评审专家从山东省职业健康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明确省卫生健康委每年集中组织专业知识综合能力考核。增加现场技术考核结论和技术评审报告,进一步完善办理流程。
三是增加可申请事项内容。明确增加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能力范围的办理要求,并对应完善相关申请表单,增加相关申请表或申请选项。
三、有效期限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1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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