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医保服务中心,省医保服务中心,各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三批)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48号)要求,为规范中心静脉给药相关医疗服务价格,减轻人民群众看病就医负担,推进地区间医疗服务价格相对均衡,现将开展第三批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治理项目范围
调整和修订“镇痛泵体内置入术”和“取出术”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详见附件)。
二、有关要求
(一)调整后的相关项目价格为我省公立医疗机构政府最高指导价。公立医疗机构可根据成本变化情况自主向下浮动价格,下浮幅度不限。
(二)要密切关注调整后项目服务量和总费用的变化情况,防范同类可替代项目服务量激增,防止设备耗材迭代后以申报新增项目等形式回潮。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将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通过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向患者公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5日起执行。此前价格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第三批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明细表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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