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时间:2024-12-17 19:41:05 作者:佚名

      为强化社会监督作用,更好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医疗保障基金监督,有效促进医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切实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4〕24号),湖南省医疗保障局起草了《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和建议。

      欢迎社会各界2024年12月15日前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

      邮箱:1263702652@qq.com。

      地址:长沙市天心区银杏路6号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基金监管处(邮编:410004)

      附件: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12月4日

  附件

  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强化社会监督作用,更好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医疗保障基金监督,有效促进医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切实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4〕2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以下简称社会监督员)是指通过医疗保障部门公开选聘或特邀聘任,自愿参与医疗保障基金监督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主要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代表、定点医药机构代表、有关领域专家学者、参保群众以及其他热心医疗保障事业相关人士中选任。

      第三条 省医疗保障局负责统筹全省社会监督员管理工作,出台修订全省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推动各统筹地区开展工作,逐步建立稳定的社会监督员库。市级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组织选聘和管理本级社会监督员,指导、组织本级社会监督员在职责范围内开展监督活动,负责对社会监督员进行医疗保障知识和法律法规政策的培训。

      第四条 按照自愿原则,社会监督员通过公开选聘、特邀聘任、个人自荐、单位推荐等方式确定。

      (一)公开选聘。申请人根据医疗保障部门发布的选聘信息,自愿报名并提出书面申请,医疗保障部门进行审核选聘。

      (二)特邀聘任。医疗保障部门协调人大、政协、新闻媒体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社区,推荐代表、委员及有关工作人员作为特邀聘任社会监督员。

      第五条 社会监督员的选聘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热心医疗保障事业,坚守为民情怀,有较强的责任心;

      (三)坚持原则、实事求是,诚实守信、公道正派,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四)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未发生违纪违法等问题,没有出现严重失信或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等方面问题;

      (五)熟悉相关领域法律法规,具备专业技能,善于联系群众,身体健康,能够履行监督员职责;

      (六)保守秘密、遵守纪律,未经允许不得公开或泄露参与监督活动获悉的工作内容和信息。

      第六条 社会监督员的聘任程序:

      (一)医疗保障部门在新闻媒体、官方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发布公告或向相关单位发出工作联系函件。

      (二)单位推荐或个人自荐方式提出书面申请。

      (三)医疗保障部门根据本办法所列第六条聘任条件,综合考虑候选人专业背景、工作经历、年龄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审核择优选聘,突出专业性、代表性。

      社会监督员一经聘用,由医疗保障部门颁发聘书及社会监督员证,并对外公布。聘期三年,期满后根据情况续聘或另聘。聘期内义务参与医疗保障基金监督工作,不领取报酬。

      第七条 社会监督员的主要工作任务:

      (一)宣传医保基金监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医疗保障知识;

      (二)对定点医药机构及参保人员使用医保基金情况进行监督,发现并及时反馈医保基金使用违法违规行为线索;

      (三)对医疗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履职等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完善医保政策、优化医保管理、强化基金监管等建议;

      (四)根据医疗保障部门安排部署,积极参加宣传、培训、研讨、监督检查等活动;

      (五)关注民声舆情,反映社会各方对医保基金监管工作的意见、建议,主动参与网络和媒体互动,弘扬正能量。

      第八条 社会监督员工作纪律:

      (一)社会监督员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自觉维护医保部门的形象,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社会监督员开展监督活动时必须持有监督员工作证,不得以监督员身份从事与医疗保障基金监督无关的活动,不得借社会监督员身份为个人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在监督工作中接受或索取财物。

      (三)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监督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得泄露或对外传播参与监督活动的过程性信息、案件信息和未经确定的政策信息。

      (四)履行监督职责时,与被监督对象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监督公正实施的,应当回避,不得利用社会监督员身份借机宣泄私愤、打击报复。

      (五)遵守其他公序良俗和纪律规定,在监督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社会监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聘用:

      (一)不履行本办法第八条之规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党纪处分的,违反治安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以及有其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三)申请报名时个人信息与事实不符的。

      (四)因个人原因无法胜任社会监督员工作的。

      (五)本人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聘任的。

      (六)聘用期满未续聘的。

      (七)其他原因需要停止聘任的。

      第十条 社会监督员日常管理

      (一)医疗保障部门加强对社会监督员的日常管理,建立台账,指定专人负责与社会监督员联络,收集汇总社会监督员意见建议,及时向社会监督员发送相关文件、简报及信息资料。

      (二)医疗保障部门对社会监督员反映的问题、意见、建议,转递的群众来信及投诉、举报,应及时处理并向社会监督员反馈办理和落实情况。因特殊原因暂时难以及时落实的,应将有关情况告知社会监督员,并作出解释。

      (三)每年召开一次全体社会监督员座谈会,总结工作,交流经验,听取社会监督员意见建议。必要时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相关社会监督员召开专题性会议。

      (四)社会监督员对涉嫌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进行举报、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按照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相关单位和人员对社会监督员正常履职所开展的监督工作应予以配合;同时,对社会监督员的工作纪律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社会监督员制度》(湘医保发〔2020〕30号)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http://ybj.hunan.gov.cn/ybj/zfgs/202412/t20241204_335171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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