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药监局关于暂停经营标示名称为“蓝顶喷雾”等化妆品的通告》的通知

时间:2024-10-11 22:28:56 作者:佚名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改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第36号通告转发给你们,请督促辖区内化妆品经营企业立即对通告涉及化妆品开展自查,对发现通告中涉及的化妆品,应立即下架、登记和停售。同时,对检查中发现仍有经营的,要责令采取下架等风险管控措施;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药监局。

  各市局要加大法律法规宣贯力度,督促化妆品经营企业认真履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依法规范经营。

  

  附件:国家药监局关于暂停经营标示名称为“蓝顶喷雾”等化妆品的通告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0日  

  (主动公开)

  

     附件:国家药监局关于暂停经营标示名称为“蓝顶喷雾”等化妆品的通告(2024年 第36号).pdf

  


原文链接:http://yjj.shanxi.gov.cn/xxfb/wjtz/202410/t20241010_967043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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