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等规定,我局拟取消截至2024年6月30日未通过国家药监局化妆品备案信息系统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年度报告的普通化妆品备案。
相关产品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对上述拟取消备案决定有异议的,请在本通告发布后15日内携带有效市场主体登记证明(《营业执照》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如非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提供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前往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地址:成都市玉沙路98号A区)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经审核陈述、申辩意见未被采纳的,将对相关普通化妆品取消备案。
咨询电话:028-86785261
特此通告。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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