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集采药品非供应省份挂网价格专项调整的通知

时间:2024-09-25 06:26:09 作者:佚名

  

  各相关企业:

  为纵深推进“四同药品”挂网价格专项治理,促进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下称“国采药品”)在供应和非供应省份价格公平均衡,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通报国家组织集采药品非供应省份挂网价监测结果促进区域间价格公平均衡的函》(医保办函〔2024〕74号),现对我区专项价格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第一至七批国采药品非供应省份挂网价高于集采中选价(国家组织集采协议已完成的,以该厂牌药品最低有效续约价为比价锚点)1.5倍且高于网络药店价格1.5倍以上的药品(详见附件)。

  二、调整方式

  调整时间:2024年9月14日—9月20日

  调整路径:登录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广西)(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网址:https://ybwt.ybj.gxzf.gov.cn/#/unitLogin),进入“药品招标管理—动态调整管理—价格治理专区”,根据查询结果对相应品种挂网价格进行调整并提交;如查询结果中无需要调整的品种,则企业无需操作。

  三、工作安排

  (一)调整要求

  价格调整至不超过国家集采中选价的1.5倍或我区接续采购同品种最高中选价。

  (二)处置措施

  调整前挂网价与网络药店价格比值介于1.5倍与3倍之间,拒不配合回调的药品,列为招采子系统黄标药品警示价格风险;调整前挂网价高于网络药店价格3倍以上,拒不配合回调的药品,列为招采子系统红标药品警示价格风险或予以暂停挂网,必要时对相关企业采取信用评价措施。

  (三)申诉事宜

  有以下特定情形的药品企业可于2024年9月24日前在招采子系统发起申诉并提供有效证明:

  1.拟调整药品与我区其他企业同通用名非中选的过评药品挂网价相比,日均治疗费用价格已处于或已调整至我区最低水平。

  2.拟调整的口服固体制剂,按照药品说明书最大用量单日治疗费用低于1元。

  3.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监测采集的网络药店价格为非正规授权渠道异常价格,或由于低于进货成本促销、“回流药”、串货等形成异常价格。

  请各相关企业高度重视本次价格调整工作,对规定调整时间未能调整到位的企业我局将通过价格约谈、公开问询、信用评价等措施,督促企业进行价格调整。

  

  附件:需进行价格调整的药品及企业清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9月14日


原文链接:http://ybj.gxzf.gov.cn/xwdt/tzgg/t1901719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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