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
闽药监厦稽办〔2024〕3-04号
纪瓷美(厦门)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4年8月14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闽药监厦稽办〔2024〕3-04号),因你单位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厦门药品稽查办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闽药监厦稽办〔2024〕3-04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告知书》(闽药监厦稽办〔2024〕3-04号)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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