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胰岛素接续集采等4个批次集中采购中选结果
落地执行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医保局,航空港区组织人社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服务中心,各省管公立医疗机构:
为保持集中带量采购改革力度,持续推进我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进一步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根据工作安排,现就国家组织胰岛素接续集采等4个批次集中采购中选结果落地执行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时间
(一)产品范围
1.国家组织胰岛素接续集采中选产品清单
2.我省参与的广东联盟短缺药中选产品及备选产品清单
3.我省参与的江西干扰素联盟集采中选产品清单
4.我省参与的江西第四批化药联盟集采中选产品清单
具体产品信息详见附件。
(二)机构范围
全省范围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驻豫军队医疗机构、有约定采购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连锁药店均应参加,鼓励其它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自愿参加。(参加集中采购的各级各类医药机构以下简称“医药机构”)
(三)执行时间
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二、采购周期和约定采购量
(一)国家组织胰岛素接续集采采购周期到2027年12月31日。
(二)广东联盟短缺药集采采购周期原则上到2026年12月31日。可视实际情况,将采购周期缩短不超过1年。
(三)江西干扰素联盟集采采购周期为4年。
(四)江西第四批化药联盟集采采购周期原则上为2 年。
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首年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以及医药机构确认后的约定采购量签订协议,续签采购协议时,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上年约定采购量。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三、相关工作安排及要求
(一)各级医保部门加强对辖区医药机构中选产品进院、采购、使用等监测监管,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中选产品的医保基金预付工作,督促医药机构切实承担起采购结算主体责任,医药机构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二)将广东联盟短缺药集采备选产品纳入我省备选产品管理,备选产品的采购、使用、监测等政策按照《关于确定集中带量采购备选药品有关事宜的通知》(豫医保办函〔2022〕11号)相关要求执行。
(三)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做好相关产品的信息维护、配送关系建立、购销合同签订等工作。2024年6月28日起,对中选和备选产品价格统一进行调整,其中广东联盟短缺药集采同品种同组通过一致性评价产品(含视同过评,不含原研、参比制剂)企业数达到3家的,未中选产品中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不再挂网。省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服务中心对中选产品采购、配送等情况进行监测,重点关注采购量异常变化、配送不及时或不响应等问题。
(四)医疗机构在优先采购中选产品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临床需要采购价格适宜的未中选产品,其中,广东联盟短缺药集采中选产品的使用比例不得少于同通用名同剂型产品的70%,其余批次中选产品的使用比例不得少于同通用名同剂型产品的80%。
(五)中选药品的采购使用、质量监管等政策措施,参照《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医保配套措施的通知》(豫医保办〔2019〕53号)、《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临床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豫卫药政函〔2019〕6号)、《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处关于加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中选药品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豫药监综药流〔2019〕3号)等各项配套措施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附件:1.国家组织胰岛素接续集采中选产品清单
2.我省参与的广东联盟短缺药中选产品清单
3.我省参与的江西干扰素联盟集采中选产品清单
4.我省参与的江西第四批化药联盟集采中选产品清单
2024年5月27日
附件4:我省参与的江西第四批化药联盟集采中选产品清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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