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财政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充分发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对本市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支持促进作用,服务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建设,经研究,在前期试点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中医优势病种按疗效价值付费试点机构和病种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序扩大试点机构范围
根据国家和本市中西医协同工作部署,以及国家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和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示范试点项目建设要求,考虑试点病种分布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中医药服务特色,经综合评估,确定新增本市37家医院纳入试点范围(见附件1)。
二、持续新增完善试点病种
按照“优势突出、临床成熟、疗效确切、安全可控”的原则,在广泛征求医疗机构和专家意见基础上,将“眩晕”等10个中医优势病种纳入试点范围,并结合运行实际,对“慢性肾衰”等3个病种的对应西医病种内涵予以完善(见附件2),同步对新增试点病种开展按疗效价值付费试点(见附件3)。
三、明确试点工作要求
1.各试点医疗机构要积极主动推进试点工作,完善配套措施,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做好与DRG/DIP支付改革协同,保障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2.各试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医保结算清单质控,完善试点病种中医药诊疗及评价的信息化建设,按照相关要求,规范上传中医病证分类与代码(TCD)和医保疾病诊断分类与代码(医保版ICD),准确真实反映中医优势病种诊疗信息。
3.各试点医疗机构要加强日常管理,加强医务人员业务培训,强化内部质量控制和数据监测,按照试点病种管理规范,引导中医科室积极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提供合理、规范、优质的中医药医疗服务。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他事项仍按照《关于开展中医优势病种按疗效价值付费试点工作的通知》(沪医保医管发〔2022〕33号)执行。
附件:1.新增试点医疗机构名单
2.新增和完善试点中医优势病种名单
3.新增试点中医优势病种按疗效价值付费考核办法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中医药管理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24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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