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迷途又返”怎么赔?

时间:2021-06-10 18:13:47 作者:

  5月24日欧女士来到东至县消保委反映自己5月18日在东至县某快递公司邮寄医院就诊卡到合肥,网上信息显示快递5月20日到达合肥市某投递网点,但一直未送达收件人。经东至县快递公司调查,反映该快递件已丢失,现在自己要去合肥补办,要求该快递公司赔偿误工费、路费合计800元。

  经询问快递公司负责人承认该快递已经丢失,但是提出了两点:一、该快递是在投送网点丢失,自己没有过错。二、该医院就诊卡本身价值不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47条和59条,一般赔偿消费者资费的三倍。但是自己也承认去合肥补办的往返路费和误工费应超出800元。经消保委工作人员反复做过工作,商家同意赔偿投诉人800元,并表示5月25日前往消保委支付赔款,签订调解协议。次日,商家来电反映快递包裹因投递环节出错,在天鹅湖公司“兜了个风”,现在正在送往合肥流转中心,等待重新投递。当消保委工作人员将这个消息告诉投诉人时,投诉人说自己5月24日中午已补办了就诊卡,坚持要求赔偿800元。这下商家彻底不愿意了,表示快递没有丢失,最多理赔延误费用。

  消保委工作人员详细查询相关法律行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行业标准-快递服务》(YZ/T0128-2007)4.4条款 快递服务组织从收寄开始,到第一次投递的时间间隔,国内异地快递服务时限不超过72小时。虽然该快递最终被找到,但因快递延误导致欧女士重新补办就诊卡,快递中原来的就诊卡直接价值丧失,应按照快件丢失或损毁进行赔偿。

  至于赔偿标准,快递公司负责人坚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最多給投诉人邮资的三倍赔偿。

  

  消保委工作人员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适用本章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投诉人将就诊卡寄到合肥是快递服务并非邮政服务,商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最终,在消保委工作人员的协调下,商家同意赔偿投诉人亲自前往合肥补办就诊卡所花费的费用合计500元。

  近些年,关于快递丢失的投诉举报越来越多,相关赔偿大多按照三倍邮资赔偿。这条赔偿标准也受到了很多消费者的吐槽。但是深入分析就能发现该赔偿标准不仅十分不合理,也违背了相关法律精神。快递企业应当不断完善服务,对于自身服务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失的应当参照相关法律合理赔偿。当然,考虑到快递企业实际赔付能力,东至县消保委在此也建议广大消费者,邮寄价值较高的货物时务必要对货物进行保价,以便在受到损失后能得到合理赔偿。(撰稿:毕启胜,审核:章奋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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