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联合出台《重庆市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细则》

时间:2023-11-25 06:08:55 作者:佚名

  为贯彻落实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以下称《工作办法》),进一步健全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严厉打击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市药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了《重庆市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自2023年11月7日起施行。

  《实施细则》充分吸收近年来本市药品领域行刑衔接、涉刑案件检验评估认定相关制度并借鉴其他省市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相关经验,明确本市药品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部门间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的原则与举措,丰富了内容,完善了细节,提高了可操作性。《实施细则》共六章四十九条,重点从五个方面对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进行了细化。

  一是进一步完善了行刑衔接总体要求和工作机制。《实施细则》明确本市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之间应当加强协作,统一法律适用,健全情况通报、案件移送、涉案物品处置、案件会商、信息共享、信息发布等工作机制。同时规定,各部门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明确牵头部门及联络员,确保相关机制落到实处。

  二是进一步细化了部门间案件移送和反馈信息的程序以及时限要求。对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案件移送和反馈信息都作了具体的程序要求和时间规定,通过细化案件移送和反馈程序及时限要求,避免有案不移、移而不接、接无反馈、时间拖拉等问题,提高了案件移送效率,增强了案件移送的可操作性。

  三是进一步细化了检验认定程序。检验方面,明确了由市药监局在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等五家检验检测机构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受理、优先检验、优先出具检验报告,特殊情况样品随到随检,并于第一时间出具检验报告,费用由市药监局承担。产品认定方面,明确区级公安机关向辖区同级市场监管局商请出具认定意见,县级公安部门向市药监局商请出具认定意见。

  四是明确了药品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加强协作执法,商请对方提前介入的具体情形。从“在查处、移送过程中,发现行为人可能存在逃匿或者转移、灭失、销毁证据等情形的”等七个方面细化了药品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互相进行专业技术、执法力量支持的情况。

  五是明确了药品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重大疑难问题研判会商的具体情形。规定在“案件涉及到跨行业、跨领域、跨区域、涉案金额巨大等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等六种情况下,通过会商等形式深入研究办案过程中的疑点难点、实务操作等问题,开展会商研判,努力达成共识。

  《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发布,进一步强化了对药品行刑衔接工作的指导和规范,有利于建立部门间的联合办案机制,优化行刑衔接流程,促进药品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衔接;有助于更好地推进“两法两条例”、《刑法修正案(十一)》和《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落地实施,进而推动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取得实效,加大对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

  下一步,市药监局等五部门将抓好《实施细则》落实并开展培训,指导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和刑事司法人员依法办案,提高案件查办的质量和效率,加大对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严防严管严控药品安全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原文链接:http://yaojianju.cq.gov.cn/zwxx_217/bmdt/202311/t20231122_125907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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